朔政办发〔201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朔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朔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

  

    

  第一条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旅游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推动我市旅游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旅游局、六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暂不列入考核(评价)对象。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价)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目标完成情况(30分);

  (二)项目建设情况(40分);

  (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30分)。

  具体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按附件执行。

  第七条  对市旅游局依据六县区旅游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  考核(评价)所用数据,如纳入统计范畴的,以统计局出据数据为准;未纳入统计范畴的,以考核确定为准。

  第九条  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两次,年中通报、年度考核。

    

  第三章  考核(评价)结果类别

  

  第十条  对六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以年度得分为主要依据,排队后,对前三名且得分在70分以上的,分别评为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单项工作突出的可设单项奖。

  第十一条  对市旅游局的评价结果分两种情况:六县区旅游工作完成量平均达到80%以上,评为“旅游产业振兴突出贡献单位”;完成量平均达到70%—79%,评为“旅游产业振兴贡献单位”。

  第十二条  对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项目主体以及先进个人可根据逐级推荐和考核(评价)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优中选优,评为“旅游产业振兴优秀企业”和“旅游产业振兴先进个人”。

    

  第四章  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上年度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作进行奖惩兑现。

  (一)对评为一、二、三等奖的考核对象分别授匾并各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得分60分以下的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评为“旅游产业振兴突出贡献单位”或“旅游产业振兴贡献单位”的评价对象,授匾并分别奖励3万元或2万元;对未完成60%工作量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评为“旅游产业振兴优秀企业”的企业或项目主体授匾,并分别奖励单位2万元。

  (四)对评为“旅游产业振兴先进个人”的人员颁发证书,并分别奖励1000元。

    

  第五章  考核(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市旅游局负责对六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考核,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推荐“旅游产业振兴优秀企业”和“旅游产业振兴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考核实行日常督促检查与年中通报、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六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进行自查打分,并于召开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前一个月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旅游局(自查打分情况须提供相关的证据);

  (二)复查。市旅游局对照六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自查报告,结合日常检查情况,经复核后,进行综合考评,测算出考核得分;

  (三)审定。市旅游局将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对市旅游局的评价由市政府根据六县区的旅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项工作所用各项资金从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各新闻媒体要对旅游产业发展工作考核全过程进行有力的宣传报道。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朔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 

  
  
  
  
第五条  考核对象是六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评价对象为市旅游局。第六条  考核按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考核指标分三个部分:
第一章  总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