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消除碘缺乏病,保障农村食盐安全,提升农村食盐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创建“食盐安全示范村”的要求,以贴近实际、贴近农民、保障农民用盐安全为原则,市政府决定从6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食盐安全示范村”创建工作,此项工作将作为市政府考核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请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食盐安全示范村创建工作由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盐务局牵头,县区盐政站会同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负责选点、建点等具体事宜。

  二、各县区可根据所选村的实际情况,条件好的可由村委会确定供盐人数,按照人均食用盐量,由村委会集体购买,免费向村民发放;条件一般的可由村委会确定供盐人数,按照人均食用盐量,由村委会组织专人负责,向食盐专营单位以市场批发价集中购买,向村民发放。各乡镇创建“食盐安全示范村”不得少于3个,并在稳定完善的基础上在辖区农村逐步普及。

  三、盐务管理部门与村委会要做到共建、共管,营造和谐、稳定、安全的农村食盐消费环境。“食盐安全示范村”村委会要做好工作,确保村民不购买和食用私盐,不参与私盐贩销活动,全村碘盐“三率”100%达标;盐务管理部门要确保食盐质量和品种,及时将食盐配送到各专供点。盐务管理部门、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协调指导此项工作,力求抓出成效,充分发挥食盐安全示范村对本辖区农村市场的带动作用。

  四、食盐安全示范村确定后,盐务管理部门与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订食盐安全协议书,由山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共同授予“食盐安全示范村”荣誉称号。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