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持久开展,使各级党政机关更好的厉行节约、率先垂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事发〔2008〕3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单位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项考核,并会同市节能监察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执法监察,进一步提高各单位的节能意识,自觉采取节能措施,严格执行各项节能标准,促进我市节能目标的实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监察)程序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公共机构节能领导组成员单位对市直各单位2009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考核。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节能监察机构不定期地对市直各单位进行节能监察。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级公共机构2009年度节能工作进行考核,并成立相应领导组对本地区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不定期监察。

  二、考核(监察)内容及评分办法 

  

  监察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情况、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公务车配备使用情况等。监察结果要随时进行通报和备案,并纳入2010年度的年度考核之中。

  三、时间安排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10年6月10日前完成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考核工作,并汇总整理,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组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奖惩措施 

  

  五、有关要求 

  

  2、对于节能监察工作,市直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执法人员的监察,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监察。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与新闻媒体积极协作,对用能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造成能源浪费的现象予以曝光。

  3、本次考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为确保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新闻媒体要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节能考核联系电话:朔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朔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0349—2023724

  节能监察联系电话:朔州市节能监察支队0349—2021350

 

  附件:2009年度朔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项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1、市直各单位接通知后,请于5月15日前将本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市节能考核办公室。同时要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准备好考核所需的相关材料和本单位、本系统的自查情况报告。自查报告要根据《评分标准》撰写,并对自查情况进行评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次考核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办法和处罚措施。要把节约型机关建设纳入政绩考核和文明和谐单位的评比指标。根据评比得分情况,对被评为标兵和先进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建设节约型机关标兵单位”或“建设节约型机关先进单位”奖牌;对不达标的或出现重大超支和浪费情况的单位,要公开进行通报批评。省建设节约型机关领导组将对2009年度各级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须将申报材料报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组报省领导组办公室统一进行表彰奖励。
考核时间:2010年5月15日—5月30日(市直各单位)
本次考核评比采取量比计分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