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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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督导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督导检查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做好全市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一步发挥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推动作用,使党和政府的这一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参照《山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农〔2006〕15号)和《山西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晋农机装字〔2010〕6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目标,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用好补贴资金,完善补贴管理机制,规范补贴管理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的拉动效应,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引导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督导检查的目标

  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国务院及省政府支农惠农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对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的督导检查,就是为了确保在农机补贴实施中,严格执行国务院 “三个禁止”的要求,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新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之际乱涨价;认真执行 “五项制度”的规定,即:补贴机具竞争择优制,补贴资金省级集中支付制,受益对象公示制,执行过程监督制,实施效果考核制;坚决做到 “八个不得”,即:各级农机管理部门不得(自行)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新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借购机名义召开机具演示会、展销会、订货会。让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达到公开、公正和农民直接受益的目的。公开,就是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公正,就是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农民直接受益,就是指保证农机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三、督导检查对象和重点

  各县(区)农机局、全市所有农机购置补贴定点经销单位。

  对县(区)农机局的检查重点是:是否按照上级下达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求,确定补贴对象、认真履行了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程序,并严格履行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在补贴过程中,是否有搭车收费、不合理收费等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是否执行了“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农业机械(指 80马力以上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农用挖掘机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购置拖拉机配套农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台”等规定。

  对农机购置补贴定点经销单位检查的重点是:是否建立了农机补贴机具资金和机具专账,是否按照“山西省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规定的补贴机具品种供应补贴机具,是否严格执行了上级规定的补贴标准,是否有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和补贴范围之际乱涨价行为,是否有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等。

  四、方法步骤

  对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的督导检查,是确保农机补贴工作正常开展、补贴资金合理使用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和不定期督导检查。

  定期督导检查的具体方法步骤为:

  1、县(区)自查。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县(区)农机局并协同有关农机补贴定点经销企业,每年6月初和11月分两次,按照省、市下达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等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县(区)自查完成后,在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分别将自查结果形成文字材料(并附相关表格),上报市政府及市农机局。

  2、市级督导检查。每年6月下旬到7月上旬、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市政府组织市农机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县(区)自查情况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县(区),通过查阅县(区)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查看农机定点补贴经销企业农机补贴专账、走访补贴对象等方式,了解补贴政策情况、补贴对象是否合理、补贴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补贴机具品种是否与补贴目录相符、补贴操作程序是否符合“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规定要求、实施补贴中是否做到了公开、公正、农民群众直接受益、以及落实国务院“三个禁止”、“五项制度”、“八个不准”情况等。

  根据补贴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由市、县(区)政府决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规范操作。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组织落实;各农机补贴定点经销企业要认真负责,做好补贴供应,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顺利实施。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补贴政策,规范补贴操作程序。

  2、重视质量,搞好服务。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督促经销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各县(区)要像重视补贴供应工作一样重视对补贴机具质量问题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当地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群众对机具质量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农机补贴机具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停止补贴或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取消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3、摸清底数,及时反馈。市农机局要及时掌握各县(区)及各定点农机经销企业农机具补贴情况,责成专人,每月汇总,为全市督导检查掌握提供第一手资料。为了把工作做实做细,从现在开始,市农机局要向各县(区)派驻农机补贴工作专职监管员(每县区二至三名)。监管员的报酬在市财政未列入预算之前先从市财政下拨给市农机局的补贴农机工作经费中解决。市财政要尽快将此项支出列入预算。

  4、严肃纪律,强化监督。要严格补贴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五项制度”和“八个不得”的要求。各县(区)在积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供应工作的同时,要不断强化对本辖区农机补贴的监管,制定督查方案,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把握政策底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级农机、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全市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力度,定期深入县(区)进行督导检查,随时掌握全市农机具补贴存在的苗头性倾向,特别是要加强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政策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区),根据查实情况进行通报批评,问题突出的要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问题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建议有关部门永远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