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朔各单位:
现将《朔州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日
朔州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家禁毒委《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朔州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市、县区都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实施。
二、工作目标
按照“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通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吸毒人员戒断毒瘾、身心康复、回归社会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
1.安排部署、初步建立阶段(2010年5月20日至5月30日)。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落实各相关单位责任;各区县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抓紧落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本地区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迅速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确定工作场所、全职或兼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市禁毒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认识,掌握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专业知识;统一制定有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规章制度、职责、流程、戒毒协议书。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吸毒人员进行排查,制定并采取针对措施。建立健全人员经费保障机制。
2.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探索出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3.总结经验、考核阶段(2010年7月1日至7月20日)。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特别是要发现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难点。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质量。
四、具体任务
1.明确和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责。要明确由乡镇、街道组织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同时协调公安、司法、卫生、民政、人社等部门认真履职、协作配合,积极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开展。
2.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专(兼)职工作队伍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并明确领导及部门职责;按照《戒毒条例》的要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配备不得少于1名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社区要围绕每1名社区戒毒对象(社区康复人员),确定社区戒毒(康复)帮扶人员,落实工作措施;建立戒毒专业服务组织,引导戒毒社会工作者组织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探索设立禁毒志愿者组织,招募禁毒志愿者,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3.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完善戒毒工作措施。各乡镇、街道要在市、县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及禁毒志愿者培训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责任制(建案立卡、定期见面、谈话等内容)和责任追究制;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执行地点变更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4.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和经费保障等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吸毒人员状况、戒毒工作情况,认真落实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戒毒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工作职责
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我市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职,乡镇、街道要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市直有关部门职责
1.市公安局: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市卫生局开展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2.市司法局:负责对刑满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禁毒法制教育。
3.市卫生局:负责指定医疗机构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医疗和护理,会同市公安局开展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工作。
4.市民政局:负责将社区戒毒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社区戒毒工作,将戒毒人员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5.市财政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保障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费。
6.市人社局: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7.市教育局: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8.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乡镇、街道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的社区戒毒工作,在各县区禁毒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要建立由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综治办主任、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民政办、劳动保障事务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社区戒毒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设定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和承办社区戒毒、康复业务工作。具体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本乡镇、街道的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计划;
2.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开展工作;
3.接收公安机关责令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对象,以乡镇、街道名义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并将其指定给有关村(居)委会和社区戒毒监护小组负责管理。
4.协调辖区内公安、司法、卫生、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社区戒毒工作。
5.每季度召开一次村(居)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会议,分析和评估本季度辖区毒情和社区戒毒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果。
6.协助公安机关对脱毒人员和违反规定应当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情况审定工作。
7.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基础台账,保存和完善有关档案资料。
六、社区戒毒人员的条件和有关要求
(一)社区戒毒人员具备的条件
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本人有戒除毒瘾愿望,能主动配合治疗,且有固定住所,具备帮教条件的;
2.有稳定的工作、生活来源、固定住所或在校学生,具备帮教条件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5.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查获吸毒的;
6.六十周岁以上的;
7.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
8.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社区戒毒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人员,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戒毒人员社区戒毒决定书》后7日之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的主管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三)社区戒毒执行地点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吸毒成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且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应当根据下列条件,由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与有关乡镇、街道和社区戒毒人员及其家庭共同确定。
1.社区戒毒人员有固定的住所;
2.具备社区戒毒人员就医、就学、就业的条件;
3.便于社区戒毒人员保持与其家庭的联系;
4.便于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监护。
(四)社区戒毒人员的义务和应遵守的规定
1.定期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2.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接受检测;
3.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地点或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的,及时向乡镇、街道社区戒毒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报告或请假。
七、社区康复工作
(一)社区康复的对象:是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需要继续康复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二)社区康复期限:对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戒毒人员社区康复决定书》和《社区康复通知书》。社区康复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对2008年6月1日前在社区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戒毒人员,其接受社会帮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照《禁毒法》的规定,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已执行社会帮教的时间计入社区康复期限,合计不超过三年)。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人员,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戒毒人员社区康复决定书》后15日之内,到社区康复执行地的主管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康复。
(三)社区康复的执行机构和执行方式:社区康复可以在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执行,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戒毒人员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社区康复。
(四)社区康复人员的条件:戒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
1.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业可就或者缺乏就业条件需要进行再就业培训的;
4.不具备设立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监护小组条件的;
5.因患病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
6.其他需要安置在戒毒康复场所的。
社区康复的具体要求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社区戒毒(康复)是贯彻《禁毒法》的重要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法制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序的开展。
2.突出重点,积极探索。要围绕明确和落实主管部门及具体职责、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和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解决人员和经费保障制度等四个重点,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服务,积极探索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
3.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要围绕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水平;要抓好典型,善于发现和培养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4.强化督导,畅通信息。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