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朔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卫生应急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及省卫生厅的领导和指导下,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统一领导,反应及时,圆满完成了“5·12”汶川地震、“6·3”和“6·28”特大交通事故、“4·7”火车站建筑工地安全事故,“5·16”煤矿中毒事故的医疗卫生紧急救援任务。玉树地震,我市根据省卫生厅的指示,于4月15日又紧急派出一支医疗救援队伍支援灾区。
为了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有效、有序进行,切实提高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现就我市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分级负责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和省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命令,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实施救援;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一组织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实施救援;发生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属地的医疗卫生资源实施救援,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二、属地管理,明确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原则执行,即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属地的医疗卫生资源实施救援,驻朔企业医院(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医院、神头电厂实业公司医院、电建二公司医院、王坪煤矿医院、小峪煤矿医院)和民营医院均由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需要统一组织调度。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