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精神,规范煤矿企业的开采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铁腕打非”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和越层越界开采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监管责任更加明确,监管体系更加完备,企业依法开采基础更加夯实。

  二、认真开展排查和抽查 

  

  三、严厉打击、严肃处理 

  

  四、健全监管网络、加大监管力度 

  

  (一)坚持储量动态监管制度

  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负责承担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每月向县、区国土资源局提交采掘现状实测图;县、区国土资源局要进行复核,并组织有矿山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井下实测,准确掌握采掘现状,经复核后按储量管理有关规定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健全市、县(区)、乡(镇)监管责任制度

  国土、煤炭、煤监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县、区煤炭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煤矿企业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立即责令停止开采,报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实行打击非法采矿和越层越界采矿监管的“一岗双责”责任制度,班子成员实行包片监管。包片领导对包片内的煤矿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县、区监管人员和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每半月至少检查一次,市国土局包片人员每季度至少对包片范围内的重点矿井抽查一次,每次检查要有详细的记录和签字。要发挥乡(镇)的监管作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通报有关情况。对于工作尽职尽责、履行监管职责好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对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到开除公职。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进一步充实信息员队伍,并给予一定的报酬,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于经核查属实的,按举报奖励制度给予奖励。

  五、实行相邻煤矿互相监督责任制度 

  

  六、时间安排 

  

  七、加强督查 

  

  督查一组(督查区域:朔城区、山阴县、右玉县)

  组  长:冀昌斌  市国土资源督查专员

  副组长:柴克文  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成  员:苑晓春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王与海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干部

          刘永峰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科员

          袁文成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科员

  督查二组(督查区域:平鲁区、怀仁县、应县)

  组  长:霍文章  市国土资源督查专员

  副组长:祝端亮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  员:刘耀山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科员

          姚贵喜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科员

          赵玉录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科员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县区打击非法采矿和越层越界开采的安排部署,责任制落实、排查,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持续督查。将各县区自查整改情况向市政府进行汇报,协调解决打击非法采矿执法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二○一○年五月六日

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确保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真正查处整改到位,市政府决定成立打击非法采矿和越层越界开采专项行动督查组,具体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如下:
本次集中排查处理工作为期一个月,从五月六日至五月底,以后转入常态化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制度、措施,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全市所有相邻煤矿都要互相对越层越界开采行为进行监督,双方签订“相邻煤矿互相监督责任书”,明确禁止开采的监督区域,对于各县、区所辖的矿与矿之间的监督责任书由各县、区组织签订,对于相邻县、区之间所辖的矿与矿之间的监督责任书,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签订。对发现对方进入该区域开采的,立即制止并报告所属的县、区国土资源局,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照管辖权限进行查处或上报。
彻底杜绝私采滥挖和越层越界开采行为,要创新监管手段,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监管。要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切实做到“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不留漏洞”,构建有效的管理保障体系。
对排查中发现非法采矿的,要彻底铲除并依法对其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实施处罚;对于在排查和抽查中发现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当即下达《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依照管辖权限进行处罚。对于各县区所辖的矿与矿之间出现的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由当地政府牵头,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严肃查处;属于县、区与县、区之间的越层越界开采的,由县、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责成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严肃查处。
各县、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国土部门对私采滥挖易发区、移交国土部门监管的关闭矿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的保留煤矿和在监管范围内的其它煤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填写非法采矿易发区、移交关闭矿井和煤矿企业开采现状排查表,排查表由排查人员、国土局长、分管副县区长签字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每个县、区按排查区域和排查企业的30%进行抽查,抽查完毕后以县、区为单位写出专题报告。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监管网络,加大查处力度,提高煤矿企业依法办矿意识,自觉规范开采行为,建立正常的开采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