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朔各有关单位:

  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是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供电线路稳定运行,更严重的是随时会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据市供电公司隐患专项排查报告反映,全市供电设施区内违章建筑和树障共有86处,其中:朔城区20处,平鲁区28处,山阴县5处,怀仁县6处,应县16处,右玉县11处。这些违章建筑和树障与供电线路的空间距离已远远达不到各等级线路规定的距离,随时会出现人身伤害事故。为了消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重大安全隐患,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晋经电力字〔2009〕 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县区为单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专项整治的具体内容 

  

  (二)认真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对于电力线路建设在先、违反规定植树在后,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树木所有者应自行无偿整改。对于植树在先、电力线路建设在后,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供电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协商,实行线路绝缘安全保护或按规定标准对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

  (三)彻底整治“三线交越、同杆搭挂”现象。对已经形成的通信、光缆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达不到安全距离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产权单位在整治行动期间,按照规定无偿自行整改;对于电力线路杆塔不能承受的光缆及使用钢绞线挂接的光缆,立即变更路线,拆除更换,或采取其它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三、工作要求 

  

  (二)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县区在行动中要加强检查,监督隐患责任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隐患。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不重视,方案不具体,措施不落实,检查不细致,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及时,因失职、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搞好信息反馈。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强与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将阶段性行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反馈。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区于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同时抄送市经信委。

  (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供电线路安全稳定运行。认真贯彻市经委朔经电力〔2009〕84号文件精神,实行电力保护区建筑物审批制度。单位和个人架设弱电线路时,若临近或穿越电力线路,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作业和活动的,须经供电企业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各级经信部门批准,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施工完成后的弱电线路与架空线路的净空距离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不得借助电力杆塔敷设弱电线路,不得形成装置性违章,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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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朔城区电力设施保护区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统计表

  2.怀仁县电力设施保护区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统计表

  3.山阴县电力设施保护区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统计表

  4.平鲁区电力设施保护区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统计表

  5.平鲁区输电线路下违章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统计表

  6.应县电力设施保护区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统计表

  7.应县输电线路下违章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统计表

  8.右玉县电力设施保护区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五月四日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对已经发现的隐患,逐项下达书面通知书,明确治理纠正意见、期限和责任单位。对于严重影响供电线路安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坚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排除。
(一)依法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对于电力线路建设在先、建(构)筑物建设在后,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应拆除的,由产权所有者,在规定时限内,无偿自行拆除。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尽管建设在先、电力线路建设在后,但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应拆除的,供电单位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协商进行线路改造,或按规定标准对被拆除的建(构)筑物所有者进行补偿。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供电部门排查所列辖区内线路安全隐患项目(见附件),立即组织供电、公安、土地、经信等部门以及所涉及的乡镇,从2010年5月 10日至6月30日集中进行专项治理。在此基础上,组织供电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确保我市电力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