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70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朔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经市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处理领导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要求,认真做好各自工作。同时,将你们单位的应急预案和相关材料报朔州市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领导组办公室。
办公室地址:市政府办公大楼A楼409室;联系电话(传真):0349-2027523。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朔州市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相关含义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2 组织体系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报告
3.4 应急事件分级
3.5 预警报告期的措施
四、应急处理
4.2 应急措施
4.3 扩大应急
4.4 应急保障顺序
4.5 应急履职原则
4.6 应急结束
五、应急保障
5.2 预警支持系统
5.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六、附则
6.2 奖励与惩处
6.3 制定与解释
6.4 实施与生效
一、总则
1.1目的
为维护我市煤炭、电力、成品油、运输、天然气以及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以下简称煤电油气运等)的正常生产和供给秩序,避免或缓解各种煤电油气运等紧张状态(以下简称紧张状态)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工作应在监测预警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处置得力的方针,遵循整合资源、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的原则。
1.2.2本预案是我市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处理的具体行动措施,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凡与我市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处理预案有关的单位和企业,均须遵守本预案条款。
1.3编制依据
《煤炭法》、《电力法》、《铁路法》、《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国家经济领域和煤炭、电力、石油化工、交通运输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朔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煤电油气运等紧张状态的应急综合协调。
1.5相关含义
1.5.1本预案所称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处理,是指为防止发生煤电油气运供给不足或中断可能引发大范围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紊乱,而采取有效预防、缓解紧张、控制危害、消除影响和恢复生产的全过程。
1.5.2本预案所称煤炭,是指我市发电用煤和重要工业企业用煤。
1.5.3本预案所称电力,是指我市电力发电、电网送电全过程。
1.5.4本预案所称成品油,是指我市输入的汽油和柴油。
1.5.5本预案所称天然气,是指我市天然气的输送和使用过程。
1.5.6本预案所称运输,是指我市陆路运输和铁路运输。
1.5.7本预案所称重要工业品,是指我市生产的工业品以及我市生产所急需的钢材、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建筑材料、轻工业产品、医药用品等产品。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朔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朔州市煤炭、电力以及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的综合协调主管部门、朔州市交通局为朔州市运输的综合协调主管部门,朔州市建设局为朔州市天然气协调主管部门、朔州市商务局为朔州市成品油协调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进入紧张状态可按照综合应急预案规定的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针对全市煤电油气运等应急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应急措施。
2.1.2情况特别紧急时,朔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朔州市交通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或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指令企业生产,统一调度资源,市经信委对煤炭、电力、成品油以及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市交通局对运输实行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应急直接指挥调度,确保指令得到贯彻落实。
2.2组织体系
2.2.1成立朔州市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处理领导组(以下简称市煤电油气运领导组)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经信委主任
市交通局局长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商务局局长
市建设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煤炭局、市公安局、中煤平朔公司、山西省电网朔州市分公司、山西国电朔州分公司、朔州石油分公司、朔州富华天然气公司、太原铁路局朔州车务段、神头一、二电厂、大唐神头发电厂、朔州煤运公司、同煤朔州运销公司、同煤朔州煤电公司、同煤矿业公司、山西省煤炭进出口公司朔州公司。
2.2.2朔州市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处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煤电油气运办公室),市煤电油气运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主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兼任;
副主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市商务局副局长、市交通局副局长、市煤炭局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建设局副局长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2.2.3市煤电油气运领导组的主要职责:
(1)接受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电油气运调度协调与应急处理的法规和政策;
(3)按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制定本市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4)组织实施本市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处理工作;
(5)负责组织担负有煤电油气运应急处理任务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协调工作;
(6)对煤电油气运应急事件进行调查、核准并发布煤电油气运应急事件通报等。
2.2.4市煤电油气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电油气运调度协调与应急处理的法规和政策;
(2)负责建立健全煤电油气运日常监测网络,加强日常监测分析,掌握煤电油气运供需动态信息;
(3)负责研究和建立煤电油气运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建立与有关单位应急调控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
(4)会同市煤电油气运领导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研究采取调度协调应急措施;
(5)负责市煤电油气运办的其他日常或应急工作。
2.2.5领导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煤电油气运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要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应急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应急调控监测预警和应急预案并将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领导机构人员的联络方式报市煤电油气运办公室备案,做好衔接工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要服从市煤电油气领导组办公室发布的调度命令,并积极主动配合市煤电油气运领导组对紧急事件的调查核实工作以及实施的应急处理工作。其职责为: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①服从领导组办公室的调度命令,协助指挥煤电油气运应急事故的处理;②负责煤电油气运日常监测、分析、掌握供需动态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相关单位传递;③负责煤电油气运办的日常工作。
(2)市交通局:服从领导组办公室的调度命令,负责保障煤油等应急物资的铁路、陆上运输,以及有关物资的紧急调运。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服从领导组办公室的调度命令,负责应急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市煤炭局:执行领导组办公室的调度命令,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和供应,并确定应急状态下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名单和各企业应急措施。
(5)市建设局:服从领导组办公室的调度命令,会同朔州市富华天然气公司负责天然气供应和输送。
(6)市商务局:服从领导组办公室的调度命令,会同朔州市石油公司负责成品油的采购、供应和储存和市场供应。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区镇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做好消防工作。
(8)朔州市石油公司:执行领导组办公室的调度命令,负责组织成品油的调运、储备和市场供应。
(9)朔州市富华天然气公司:负责保障管道天然气畅通,及时协调、组织好天然气的供应。
(10)太原铁路局朔州车务段 :应急情况下,协调好人员及应急物资的铁路运输处置工作,保障铁路运输通畅。
(11)朔州市煤运公司:执行领导组办公室的调度命令,负责煤炭的购进、储备和市场供应,保障重要工业品生产企业的正常用煤。
(12)山西省电网朔州市分公司:负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服从领导组办公室的调度命令,是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和突发事件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指挥员,统一指挥调度所辖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处理,履行如下职责:
①服从上级调度命令,指挥电网事故处理;
②启动调度事故处理预案,控制事故范围,保证主网安全,尽快恢复电网供电;
③及时将大面积停电的有关情况向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汇报。
(13)发电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服从领导组办公室的调度命令,并制订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成立指挥机构,做好本单位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朔州市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处理领导组办公室汇报。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监测
3.1.1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基础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预警预报信息;市煤电油气运办公室要加强日常监测分析,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煤电油气运供需动态信息,研究和建立煤电油气运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建立和完善与有关单位应急调控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
3.1.2重点监测对象
一是生产或输送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和运输的企业。如本市范围内的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山西电网朔州电网分公司、朔州石油分公司、朔州富华天然气公司、太原铁路局朔州车务段。
二是煤电油气运的生产、使用大户。如神头一、二电厂、大唐神头发电厂等。
三是重要工业品生产企业(产成品运出和原材料运进大户)。
3.2预警
3.2.1监测预警工作根据紧急状态类型,制定日常和紧急情况下的分类监测计划和工作规范,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和信息,及时发现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煤电油气运潜在问题。
3.2.2通过日常监测预警,接到相关单位报告,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发现或根据迹象判断其极有可能出现煤电油气运紧急状态,对较大区域或主要行业将产生严重影响的,市煤电油气运办应立即报告市煤电油气运领导组,并发出预警。
3.3报告
3.3.1紧急事件涉及生产、储存、供应的单位(企业)或大宗用户,应当及时向市煤电油气运办公室报告,并配合协助市煤电油气运办公室或市政府组成的专家组对紧急事件的调查核实,以便实施相关应急措施。
3.3.2紧急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过程简要描述,产生的影响和损失范围,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应对措施建议等。
3.3.3紧急事件综合为六项,其事项如下:
(一)煤炭
我市发电企业煤炭外购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中断或持续大幅度下降的;煤炭生产企业不能满足本市工业企业需要,且预计持续较长时间的;市内煤炭生产企业由于各类灾害事故、停产整顿等原因造成我市用煤企业购煤困难的;煤炭经营秩序混乱,中间环节哄抬物价,造成我市煤炭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升的;其他原因造成煤炭采购、供应、运输、储备紧张的。
(二)电力
我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乃至全部停电的;我市重要发电厂因缺水、缺气 停止运行的; 电力设备事故造成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非正常运行而导致对电网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我市电力设施大面积受损及灾区较长时间难以恢复供电的;我市电力供给持续紧张,重要用户长时间停电的。
(三)成品油
我市主要油库合计成品油库存低于警戒线的;大宗工业用户因成品油紧张影响生产的;全社会加油站因资源原因出现较大范围停业,加油站出现一定比例停业现象,且预期持续较长时间的;社会经营单位或用户持续抢购成品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规定价格,并预期维持较长时间的。
(四)天然气
由于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造成天然气管道中断,长时间不能往外输气的;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用气因缺气长时间停止运行的;由于天然气管道中断导致居民用气大面积(80%以上)中断且预期持续较长时间的。
(五)运输
公路干线交通异常,如重点高等级公路、辖区内公路长时间关闭或中断、造成大量重要物资、生活必需品、旅客和车辆长时间中途滞留的;铁路干线客货运输异常,如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干线、车站、枢纽长时间不能恢复正常生产,以致大量旅客在车站或途中滞留,大量货车停发,装车量持续急剧下降的;重点货物运输异常,如煤炭、成品油、粮食、禽畜、蔬菜、冶炼物资等大宗商品大量待港,造成下游产业行业性生产组织困难的。
(六)重要工业品
与我市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重要工业品,因运输原因造成供应严重不足,影响企业生产的;重要工业品生产所需原料、能源等资源配置突发性失调,生产秩序紊乱,供应不足,威胁我市经济正常运行的。
3.4应急事件分级
按照紧急事件范围和严重程度,将煤电油气运应急事件分为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三个状态等级。
3.4.1较重(Ⅲ级)应急事件
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紧急事件二项发生,紧急事件进入Ⅲ级应急事件状态。
3.4.2严重(Ⅱ级)应急事件
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紧急事件三~四项发生,紧急事件进入Ⅱ级应急事件状态。
3.4.3特别严重(Ⅰ级)应急事件
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紧急事件五项以上发生,紧急 事件进入Ⅰ级应急事件状态。
3.5预警报告期的措施
3.5.1发生或发现煤电油气运紧急事件后,市煤电油气运办向市煤电油气运领导组报告的同时,应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指导有关方面采取必要控制和缓解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3.5.2市煤电油气运办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迅速提出应急措施建议,综合分析判断紧急状态对全市经济或重要产业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持续时间,提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措施可供决策选择的方案。
4.1应急响应
4.1.1分析发现或接到企业报告后,市煤电油气运办应当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的影响程度,提出是否启动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及应急事件等级(含具体事项,下同)的建议,并报告市煤电油气运领导组。同时,通报事故情况,发布事故信息。
4.1.2煤电油气运紧急事件发生后,根据上级指示或紧急事件情形,市煤电油气运领导组召开紧急会议,综合判断紧急状态程度和影响范围等,作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事件等级和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由领导组办公室负责通告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并向省煤电油气运领导组报告。
4.1.3市政府批准启动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后,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就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
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进行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就各自职责进行部署,启动部门应急预案,并服从市煤电油气运领导组办公室的调令。
4.2应急措施
结合煤电油气运紧急状态的性质特点、扩散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现实和潜在影响等,市煤电油气运办按照上级指示分别启动相应的紧急措施:
(1)建立应急联络渠道。保持与铁路运输、汽车运输、供电公司、供气公司、朔州石油分公司等部门的应急领导机构及其有关生产调度单位的联系畅通,明确与有关部门以及煤电油气运重点企业的联系渠道。
(2)启动值班制度。保持主要工作人员联络畅通(如手机24小时开机),节假日编制值班表,紧急情况下公布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
(3)实行定期会商制度。应急启动时,原则上每周会商一次,沟通情况、研究措施。紧急情况下实行日会商。
(4)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市煤电油气运办负责建立煤电油气运重大、紧急情况的信息报告系统,跟踪紧急状态。要求煤电油气运有关部门、组织或企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整理汇总或分别向上级报告。原则上为周、旬报,特别紧急时为日报、专报。同时,建立简报反映工作进展,不定期提交阶段性综合分析报告。
(5)开展应急协调。根据市煤电油气运领导组指示,由市煤电油气运办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专项协调,临时调整部分资源配置,解决或缓解局部突出矛盾。
(6)指导有关企业加强需求预测、管理和协调。在煤电油气运供给已经不能满足生产的情况下,动员需求方面顾全大局,服从市煤电油气运办的分配安排。
4.3扩大应急
4.3.1情况特别紧急时提出应急调度建议。市煤电油气运领导组向市政府提出煤电油气运应急调度建议,编制调度方案计划,若本市资源不能满足调度要求时,应向省政府提出应急调度请求,并按上级批准方案和授予的权限起草调度命令,组织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4.3.2根据煤电油气运应急处理的需要,市煤电油气运办会同有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有权统一紧急调集生产原材料、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可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维护社会稳定。
(1)煤炭、电力、成品油等特别紧缺情况下,对部分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临时管制,下达指令性生产、调配和运输计划;
(2)对基本生活必需煤电油气运商品实行临时配置,组织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运力消耗量较大的企业紧急减产、停产;
(3)依法采取有关物价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进行物价监督,组织物价执法检查。
4.4应急保障顺序
4.4.1紧急状态下,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措施原则保障顺序为:
(一)国家党政机关、武装部队、公安机关,在役运转的国防设施。
(二)救灾或应急指挥中心,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消防机构及设施,病毒检验(保管)实验室等。
(三)生活用水,生活用煤气、天然气,居民用电等公共服务企业。
(四)公共有线、无线通讯企业,广播电视企业,办理居民储蓄业务的银行。
(五)城市交通、铁道,公共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工具。
(六)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七)季节性很强的农业(林、牧、渔)生产活动。
(八)全国性招生的重点大专院校,国家级科学研究机构。
(九)连续性原材料生产企业,如冶金、化工、水泥、有色等。
(十)非连续生产加工企业,如轻工、服装等。
(十一)娱乐、休闲、旅游、艺术等公共场所或企业。
(十二)其它涉及煤电油气运产品或服务消费的经济实体。
4.5应急履职原则
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措施实施期间,相关领导按行政任命顺序自动代位履行职责;有关单位科室负责人按科长、副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顺序自动代位履行职责。企业按此类比执行。
4.6应急结束
4.6.1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措施实施期间,市煤电油气运办对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组织评审或评价,及时向领导组提出调整、终止的建议。提出终止建议时,应同时提出有关善后事宜处理方案。
4.6.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经领导组研究决定,宣布解除紧急状态:
(1)紧急事项恢复80%以上,重点地区恢复90%以上;
(2)无其他对紧急事项的安全稳定运行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事件。
五、应急保障
5.1经费保障
5.1.1市煤电油气运办实施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措施所必需的办公、信息、管理等费用(不包括日常行政办公费用),应编制项目预算(概算)纳入年度项目财政预算,或经财政局同意从已批准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
5.1.2应急措施实施期间所发生的储备动用、紧急采购、应急生产、征调涉及到的补偿和赔偿等费用,应编制应急项目概算,请示市政府由财政支出。
5.2预警支持系统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能源交通科作为预警主要支持平台,其他相关网络提供相应的支持。
5.3通讯与信息保障
参与应急响应单位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设施的畅通,必要时与公共通讯机构协调,保障通讯线路、基站和网络通道畅通。
6.1更新与管理
6.1.1本预案涉及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及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6.1.2本预案涉及的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6.1.3本预案的相关条款不适用时应及时更新。
6.1.4其他应及时更新的事项。
6.1.5本预案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发生上述异动时,应及时报告市煤电油气运办,办理更新。
6.2奖励与惩处
6.2.1在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煤电油气运领导组或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6.2.2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措施实施期间,相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对失职失责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6.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领导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6.4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附则 四、应急处理 6.1 更新与管理5.1 经费保障4.1 应急响应3.1 信息监测与报告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1.1 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