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改善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确保我市跨界断面水质达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09〕177号),在全市对主要河流实行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考核断面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已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确定的主要河流的出界水质考核断面。

  “十一五”期间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

  具体内容见附表。

  二、考核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和相关县区环境监测站共同负责对考核断面水质每月进行监测,如果县区环境监测站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误差在20%以内,取3家平均值作为最终监测结果;误差超出20%,以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为最终监测结果。监测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对水质断面不达标的县、区扣缴生态补偿金

  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时,考核断面的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没有超过考核标准,不扣缴生态补偿金;超过考核标准5mg/L及以下,按照(监测值/考核值*20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超标5mg/L以上l0mg/L及以下,按照 (监测值 /考核值*80万元) 扣缴生态补偿金 ; 超标10mg/L以上,按照(监测值/考核值*120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当考核断面所在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考核标准,按照下列公式对考核断面实际监测浓度进行折算,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进行考核。

  (公式略)  

  C折算——考核断面扣除上游超标影响后的折算浓度

  C实测——考核断面实际监测浓度

  Ci入境——上游第i条支流入境断面实际监测浓度

  Ci入标——上游第i条支流入境断面目标浓度(按照出境考核断面目标计算)

  Qi入境——上游第i条支流入境断面的实测流量

  Qi实测——考核断面的实测流量

  考核断面断流时,本月不计考核;考核断面具备监测条件而未能监测时,本月按照该断面上次实际监测数据计算考核。

  四、对水质断面改善的县、区增加生态补偿奖励 

  全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全部用于奖励跨界断面水质明显改善、实现考核目标的县区。同一个县区范围内,对所有考核断面按月累计奖励。奖励额度根据水质改善情况,每个断面100万元—200万元,其中:

  (一)在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的情况下,所考核跨县出境断面的水质与考核目标相比实现跨水质级别改善时,奖励100万元。

  (二)在河流入境水质超标的情况下,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较入境水质改善,实现水质考核目标的,奖励200万元。

  具体奖励额度可根据当年扣缴生态补偿金总额,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奖励和结余部分全部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以及考核断面水质监测补助、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和运行补助,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上年已实现水质目标的县区,不列入奖励范围。但水质较上年实现跨水质级别改善的,给予奖励。

  五、生态补偿金的扣缴程序 

  市环保局负责核定各断面每月水质和扣缴补偿金数额或奖励资金数额,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年终先由市环保局督促有关县区上解应该上缴的生态补偿金,仍不上解的,再由市财政年终结算时统一扣缴。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制订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治理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出县、区断面水质。对未完成水质考核目标的县区,在扣缴生态补偿金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实施考核。

 

    附件:朔州市各县、区地表水水质目标考核断面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