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5〕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5日
朔州市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4〕32号)精神,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提高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绩效,增强科技对推进“两大任务”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设立
根据国家、省科研项目分类规定,立足我市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创新实际需要,将我市科研项目划分为四大类,即基础类项目、公益类项目、市场导向类项目、重大项目类。
按照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特点和规律,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组织实施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一)基础类项目突出创新导向。重点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科研投入,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基础类科研项目要注重人才培养,强化对优秀人才和优秀团队的持续支持。
(二)公益类项目聚焦重大需求。重点解决制约我市社会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三)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重点支持企业根据政策引导开展的科研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重大项目类突出目标导向。重点解决我市转型跨越发展中的科技战略发展需求和低碳科技、煤基科技发展等重大共性关键技术。
二、科研项目申报
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的特点编制项目指南,并于每年固定时间通过网络发布。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产学研用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
(一)自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发布之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不得少于60天,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二)科技计划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属地原则,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自主提出科研项目,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向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筛选,确保推荐项目质量(重点审查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内容,加强科研项目重复申报审查,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三、科研项目立项
科技计划立项采取部门设计和单位申报的方式进行。
(一)部门设计是指科技计划主管部门通过调研和专家论证,提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项目。
(二)单位申报是指项目研究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自主提出科研项目,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向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三)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平竞争的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部门设计的重大项目立项通过招标确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专家评审论证确定。要扩大专家库容量,逐步实行网络、视频评审。
(四)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立项要求,公布审批流程,简化立项环节,提高公开透明度,及时向申报单位与社会反馈评审结果和意见,实现立项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五)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要共同签署项目承诺书,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信息不真实的将列入“黑名单”。
(六)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一线科研同行专家为主的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回避和随机抽选制度,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项目评估评审应当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七)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要健全科研项目管理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
(八)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验收或结题,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的,按未通过验收或结题处理。
(九)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自收到验收或结题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验收或结题。
(十)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要完善年度项目执行过程评价和定期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进行年度项目执行过程评价,制定有关标准和程序,提出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十一)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要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信誉档案,作为参加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立项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将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等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管理的资格。
(十二)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必须通过门户网站等有效媒介,将项目立项、验收结果、资金安排以及绩效评价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信息向单位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十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科技管理信息与共享服务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建设朔州市科研项目数据库,并逐步实现与上级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完善现有各类科技计划数据库,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四、科研项目资金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每年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财政支出并列入预算,下达科技计划项目引导资金。(一)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科技计划项目审定批准后要及时提交财政部门核准。对于财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科技主管部门要给予认真复核和修正。科技、财政部门意见一致后1个月内,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有关规定下达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批复,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三)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信息传播费(或文献、出版、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
(四)进一步下放项目预算调整权限,严格控制项目经费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以上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在符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科研项目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未完成,资金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六)财政部门依法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依法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2.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4.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5.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七)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市级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五、科研项目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使用专项经费的单位或个人,
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经费监管部门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项目拨款;
(三)终止项目执行;
(四)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五)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