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刻吸取“3·28”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的教训,贯彻落实安监总明电〔2010〕13号通报精神、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及全市煤炭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市煤矿的安全生产,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本次联合执法督查由市煤炭工业局、朔州煤监局及聘请专家组组成两个联合执法督查组,对全市五个产煤县区开展督查工作。

  第一组  负责对山阴县、怀仁县、右玉县的煤矿进行督查。

  组  长:黄显华(市长助理)

  副组长:余国钟

  组  员:张丙有  姬文  夏海军  赵英秀  王晓东

  专家组3人

  第二组  负责对朔城区、平鲁区的煤矿进行督查。

  组  长:王玉奎(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侯德春

  组  员:徐建中  高儒  赵茂林  李斌  雷刚姚保东

  专家组3人

  二、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督查组要全面听取五个产煤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并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现场督查。督查组深入煤矿现场,对井上井下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地督促检查。

  三、督查的重点内容

  1.近期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2.基建、整合矿井合法性,特别是证照、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施工及监理队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

  3.井巷及主要硐室施工顺序是否合理,供电、通风、瓦斯、防排水等安全工程和设施是否优先建设。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特别是防治水机构、制度是否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是否落实。

  5.煤矿特殊工种全员培训情况及“五人小组”工作进展情况。

  6.主体企业是否按要求进驻煤矿、是否按要求配齐 “六长”情况。

  7.复产矿井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情况。

  8.复工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情况,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落实情况。

  9.防治水管理情况。相邻矿井、采空区及废弃老空(窑)积水资料收集情况,矿井防治水措施、制度、队伍、设备落实情况。

  10.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情况,煤矿火区管理情况。

  11.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情况,顶板离层仪配备监测情况。

  12.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情况;通风设施是否能满足要求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等情况。

  13.煤尘管理情况。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工作等情况。

  14.机电管理情况。存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及存在电气设备严重失爆情况。

  15.“五大”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各系统按要求正常上传;瓦斯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定期维护校验情况。

  16.整改矿井是否存在以整改之名组织生产和建设情况。

  17.整改矿井是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情况。

  18.停产停建矿井是否真正停下,驻矿盯守员是否全天24小时不间断盯守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重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安监总明电〔2010〕13号通报精神及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注重预防,突出重点,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各类煤矿事故的发生。

  2.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全面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各类矿井的安全管理,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特别要抓住瓦斯、水害、现场、尤其是掘进头和人的行为四个重点环节的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3.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制度的落实。各县区政府一把手,要对本地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承担具体责任。同时要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4.本次督查是落实全市煤炭工作会议精神的一次集中行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联合执法督查工作,认真准备,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各督查组组长要对督查工作和廉政工作负总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5.本次督查采取全覆盖、拉网式督查,对复工复产矿井、停产整顿矿井要对井上下全面排查,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6.本次督查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做到“深、严、细、实”,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煤矿企业从严、从深、从细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对重点矿井、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突出督查,切实把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7.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已复工复产的矿井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停产整顿矿井要严格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对整合矿井和拟关闭矿井要派专人严防死守,绝不允许擅自组织生产和建设。一经发现,对矿主追究法律责任,对县区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严厉问责。

  8.各督查组在督查期间,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工作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从严要求,做好表率,认真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督查的“六条禁令”、安全生产执法“九条纪律”和其他有关廉政规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完成好本次督查工作。

  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