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朔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朔州市文物局朔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朔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朔州市文物局朔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朔发〔2009〕42号),设立朔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朔州市文物局、朔州市版权局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原市广播电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版权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2.增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3.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4.增加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基金会进行登记前审查和日常管理、监督的职责。

  5.增加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的职责。

  6.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7.增加市内互联网出版的监督管理,受理全市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申请的审核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

  2.加强指导基层文化建设的职责。

  3.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宣传归口管理和组织重要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

  4、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

  5、加强全市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6.加强新闻出版、著作权的保护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起草地方

  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拟定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产业发展。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推进对外文化产业合作与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四)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文化设施建设、广播电影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五)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艺术类博物馆、美术馆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七)拟定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进行审批、管理、监督。

  (八)负责全市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九)负责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基金会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

  (十)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全市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一)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二)指导、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对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负责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播、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对市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四)监管全市出版活动;负责对全市新闻出版单位行业监管;负责出版物内容监管;负责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全市印刷业的监管。

  (十五)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十六)制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

  (十七)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十八)申报、推荐全国、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相关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审核、申报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 申报、管理文物维修经费。

  (十九)指导全市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事务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十)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博科技保护和信息化工作。

  (二十一)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和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二十二)指导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博等行业社团组织的活动。

  (二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版权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的政务工作和直属单位业务工作;督促局重大事项的落实;拟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信息、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应急值班、计生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管理机关行政事务;研究起草综合性材料;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安全保卫以及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行业人才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及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和基金会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拟定本市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业相关经济政策;制定本局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局系统财务计划、预算编制和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负责行业综合统计工作;监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参与全系统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业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版权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重要文件起草和调研工作;拟定全市文化艺术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艺术科。

  拟定全市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艺术改革工作;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拟定全市艺术教育、文化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指导、协调全市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重大成果推广;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指导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

  (四)文化市场科。

  对文艺演出团体和演出经营机构以及营业性演出活动、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网吧和音像制品、美术品(含工艺美术)、非文物类艺术收藏品等进行市场准入审核、管理和监督;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核工作;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对电子游戏机经营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报批、管理、监督;负责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照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五)社会文化科。

  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拟定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管理全市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艺术类博物馆和美术馆事业;推进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负责实施文化强县创建活动。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拟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的申报工作;指导、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演出等重大活动;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数字化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工艺美术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与展示中心等业务和建设工作;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贯彻落实有关文化产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扶持和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和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负责动漫游戏产业规划、动漫企业认定管理、产业基地及项目建设和节庆会展交易的管理监督;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六)广播电影电视科。

  拟定全市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的宣传和播出工作;具体指导、协调、检查市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重大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指导、监管全市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的制作、播出;组织审查全市国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组织初审全市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

  拟定全市电影事业、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监管全市电影发行和放映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和有关电影专题放映活动;指导、监管全市电影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市内电影院(线)公司、跨市经营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建立与撤消的初审工作;负责全市电影专项资金管理。

  拟定全市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发展规划;承办全市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初审、申报工作;负责县以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建立与撤消的审批工作;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批工作;监管全市移动电视业务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播放;负责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指导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承办全市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核、申报工作并负责内容监管。

  拟定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的科技发展规划;拟定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指导其分级建设与开发;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的安全播出监管和技术保障;指导、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技术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负责全市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七)文物科。

  管理指导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研究拟定有关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物保护和重大考古的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提出年度文物保护计划;承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及其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的初审工作;组织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保护工程方案的审核、审批和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指导全市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组织对古建筑维修和重大考古成果的评估鉴定;组织文物保护工程方案设计、施工、监督、验收;负责监理单位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质及文物勘探单位资质的认定和考核工作;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承办文物保护单位拍摄事宜的审核上报工作。

  编制全市博物馆发展规划,提出年度项目计划;指导全市博物馆业务工作;审核重点博物馆陈列设计方案;负责全市博物馆收藏文物的分级鉴定、科学保管工作;申报馆际间藏品交换、调拨和借展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文物科技保护规划,负责组织科技保护课题的申报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承办全市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修复单位资质的申报、初审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市场监管工作,指导珍贵文物的抢救和征集;承办全市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申报、初审事项。

  (八)新闻出版科(版权科)。

  拟定全市新闻出版行业(含出版、印刷、复录、发行等)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建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复制、发行单位的初审、上报;审核报批新设立印刷企业和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内部图书;组织审读、审看各类出版物;监督管理全市印刷业;管理全市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市场;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初审、上报工作;对驻朔记者站实施监管。

  负责全市的著作权管理、保护和使用工作;负责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初审并指导其工作;监管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承担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承办著作权涉外条约有关事宜;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关系;负责全市著作权侵权、鉴定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另设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版权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全额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朔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朔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