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6〕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进一步发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我市公共文化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和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文市发〔2005〕31号)以及《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函〔200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引导和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引导和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演出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对于繁荣文化市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弘扬民族民间艺术、推进城乡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文化消费日趋旺盛,仅靠国有文艺院团已难以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需要大力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过程中,文化团体对繁荣文化市场、丰富城乡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城乡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与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演出市场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着原创能力不强、演出设施设备简陋、产业规模不大、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人才资金不足等问题,进一步发展壮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任务还十分繁重。文化部门要提高对扶持文化团体发展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根据表演门类、艺术水准、经营模式和布局结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支持、鼓励和引导文化团体健康发展。着力破除演出市场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壁垒,调整城乡演出市场不平衡的二元结构,建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和国有文艺院团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促进朔州市文化团体繁荣发展。
二、营造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任务摆在我市文化工作特别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扶持引导,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竞争力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实施监管,要坚持寓管理于服务,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良服务,更好地维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合法权益。财政、税务、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共同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合力。要完善考核机制,把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状况纳入对文化工作考核、文化市场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
(二)完善配套政策。在全面落实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文市发〔2005〕31号)和《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9〕15号)等国家和省现有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从艺术生产、人才培养、剧团建设、演出规范、行业管理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升行业形象,形成有利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优秀剧(节)目,要组织文艺评论家在媒体上进行宣传评介,选择一定数量的作品在电台、电视台播放,加大推介力度,扩大社会影响。要树立一批资质优、发展好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典型,推出一批大力弘扬主旋律、长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群众的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和演职人员,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大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政策扶持
(一)鼓励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15〕10号),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扶持各类人才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允许民营企业和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文化和工商部门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戏曲表演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放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以个体、独资、合伙、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或扶持办文化团体,包括群众文化、体育健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等团队。从事秧歌、耍孩儿、道情、八音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简化演出审批程序。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从事演出活动,演出审批办法按照国有文化团体的审批办法执行。
(四)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表演门类、艺术水准、经营模式和布局结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本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努力挖掘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演艺资源,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
(五)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兴建演出场馆,提供征地方便。加大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人员培训、演出场地和演出器材等方面的支持。
四、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文化团体发展
(一)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经费,专项引导文化团体的发展。扶持经费主要用于创作的文艺精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作品及前期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完善金融服务,努力协调金融机构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贷款,运用扶持资金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贷款贴息服务。
(三)对文化团体的大型修缮、设备购置所需经费,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安排专项补助;对超额完成公益性文化演出场次的文化团体可按规定发给超额补贴。
(四)对有艺术示范、实验任务,为农村群众服务,继承发扬某些古老稀有艺术品种及排演反映重大题材剧(节)目的文化团体,应重点扶持,在核拨事业经费时给予照顾。
五、搭建平台,加强人才培养
(一)将文化团体人才管理纳入全市文化人才管理体系,有计划地培养、引进文化团体紧缺的优秀人才。帮助文化团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青年文艺表演艺术人才。
(二)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职员参加文化相关专业的职称评审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职称评审的或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称以及资格证书。
(三)加强国有文化团体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相互合作。组织国有文艺院团和群艺馆(文化馆)的专业文艺工作者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业务辅导,市文化局积极开展文化团体管理人员、编创人员、演艺人员和市场营销人员培训工作。支持与鼓励国有文化团体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之间的人才交流,特别是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引进、吸收紧缺艺术门类的中高级人才和富有经验的高素质经营管理者。
(四)支持有关艺术院校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委托培养、定向培养、集中培训及各种长短期培训,帮助其培养人才,大幅度提高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艺水平和创作能力。鼓励艺术院校毕业生到文化团体服务,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吸收人才搭建绿色通道。
六、加强指导,鼓励各种文化交流
(一)加大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的指导和鼓励。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剧(节)目的指导,推荐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优秀剧(节)目参与由国有文艺院团参加的国际、全国、全省相关展演、比赛活动的竞争。积极推荐有特色、高水准的文化团体参加对外演出和国际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文化团体依法邀请国外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开展合作演出和业务交流。
(二)鼓励文化团体参与政府对外文化交流、大型文化活动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政府购买文艺演出产品“送文化下乡”“送戏下乡”“周末大舞台”的过程中,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活动的安排、政策补助的标准、奖励扶持的力度等与国有院团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七、加强管理,营造有利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建立全市文化团体基本信息数据库和演出信息数据库。加强对文化团体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培训,增强法治意识,倡导诚实文明经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演出活动。严格内容审查,强化现场监管,抵制低俗之风,对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扬淫秽色情和邪教迷信的表演等,要坚决给予查处。为规范运营的演出团体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杜绝不良竞争,创造互相激励、公平竞争、合作发展的局面。
(二)建立市、县(区)群艺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与文化团体联系制度,鼓励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或低价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三)鼓励和支持文化团体以演出项目申报省、市文化产业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向文化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八、表彰奖励,以奖代补,促进文化团体健康发展
(一)市文化部门每年组织各类所有制的文艺团体进行“山花奖”优秀剧(节)目的汇演,对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设立“朔州市优秀文艺表演团体”等奖项,由市文化局每年组织一次评比表彰。
(二)支持文化团体发展,努力形成有利于文化团体发展的社会氛围。加强对文化团体的宣传报道。总结和推广优秀文化团体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推荐文化团体的精品剧(节)目,组织文艺评论家进行宣传评介,选择优秀剧(节)目在电台、电视台播放,扩大影响,提升知名度。
(三)在服务农民、服务基层等各级各类先进评比中,重视对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评选表彰。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优秀文艺表演团体。建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差异化激励管理制度。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纳入重点院团予以重点扶持。帮助培养团长、演员及管理骨干,提供器材设备支持,配送演出车辆等。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