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创优山西发展环境,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市县文物行政部门管理职能,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监管服务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试行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项目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以下程序适时对试行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发出检查通知。检查单位可以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集中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单独开展检查。对文物部门的监督检查还可以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
(二)组织实地检查。查看项目单位是否在开工前办理了相关文物许可事项,通过走访、询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了解施工中是否发现地下文物埋藏。上级文物部门检查时,还应查看被检查单位(包括企业、文物部门)是否按有关规范开展了文物保护工作。
(三)填写检查表。检查人员应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进行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表,做到客观、全面、准确,并对检查结论负责。
(四)反馈意见。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
第四条 省文物局组织开展随机抽查、交叉检查。
第五条 抽查、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或者对项目占地范围内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未予避让,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项目占地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行为。
(二)企业是否存在施工中发现文物,但隐瞒不报,出现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违法行为。
(三)项目占地范围内是否按照《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范开展了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要书面提出处理意见。如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七条 对发现的问题久拖不改、存在不良趋势的,可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第八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季度汇总辖区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文物行政事项办理情况和实地检查情况,并上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文物行政事项办理情况和实地检查情况汇总后,认真编写年度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省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