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民函2020〕9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近期,省民政厅印发《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请各县(市、区)民政局严格参照省《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级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现结合省《实施意见》要求和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2020年11月1日前已经运营的养老机构的备案工作,告知其后续监管后果等,11月1日前未运营及以后成立的养老机构的备案管理,应完全符合且不得放宽备案条件。 

  二、依托民政服务平台、窗口、网站等手段多渠道公开备案材料清单及样式、流程、部门、时限等。 

  三、切实将备案的养老机构纳入民政部门服务政策和监管体系,未备案的不得享受民政部门政策扶持。 

  四、有条件的地方继续积极推进敬老院法人登记和公建民营工作,为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打好基础。 

  五、民政部门应主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现场督导,积极指导符合备案条件的进行备案。 

    

    

  朔州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