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20〕48号)和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的通知》(〔2021〕19号)要求,坚持政策撬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快速发展,切实让老年人过上有品质、有尊严的晚年生活,现就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一)基本要求 

  坚持政策撬动,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驿站、老年餐厅等)。建筑面积一般在500-2000之间,能够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长短期托养、日间照护、康复护理、居家照料、助餐助浴、休闲娱乐等服务且正常运行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民非),原则上都可以享受运营补贴。 

  (二)补贴标准 

  建筑面积在1200(含)以上,嵌入式护理床位不少于20张且入住率达80%以上,老年餐厅使用面积不小于50,每天至少提供200人(次)老年用餐服务,康复、助浴、休闲娱乐等功能设施完善,且运行满一年的,可享受每年15万元运营补贴。 

  建筑面积在800(含)到1200,嵌入式护理床位不少于10张且入住率达80%以上,老年餐厅使用面积不小于30,每天至少提供100人(次)老年用餐服务,康复、助浴、休闲娱乐等功能设施基本完善,且运行满一年的,可享受每年10万元运营补贴。 

  建筑面积在800以下,服务功能相对单一,或提供不少于10张嵌入式护理床位且入住率达80%以上,或设置老年餐厅使用面积30以上,每天至少提供100人(次)老年用餐服务,或设置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或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人提供服务,且运行满一年的,可享受每年5万元运营补贴。 

  以上补贴市县配套比例按照1:4执行,分别由市县财政统筹解决。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 

  (一)基本要求 

  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产权土地或社区无偿低偿提供的闲置土地新建,以及利用自有产权房屋改建或社区无偿或低偿提供闲置用房改造举办的,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专门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运营满一年的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补助标准 

  按照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0标准,以新建、改造开办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0元/床和3000元/床补助,市级财政按照不低于省级标准给予补助,不含有嵌入式养老床位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不予资助。 

  三、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床位补贴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嵌入式失能、半失能护理床位的,可享受床位补贴。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对入住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后,以实际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发放每人每月300元、200元的床位补贴,市县财政按照1:4比例落实配套经费。 

  四、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将社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低保家庭中的60岁以上失能老人,70岁以上独居、失独、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以及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能力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按照上述服务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安排购买服务经费,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县级全额补贴。 

  五、资金用途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投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维修、设备设施配置等。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和床位补贴资金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行开支,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将运营补贴的15%用于一线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和引进人才的入职奖补。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主要用于为社区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康复护理、人才培养及家庭成员照护能力培训等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落实好市县配套经费,推进激活本地养老服务市场,引导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专业化、标准化、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普惠性养老服务。 

  (二)严格标准。要严格执行补贴要求和标准,加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确保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补尽补。 

  (三)注重监管。要强化资金监管,加强社区养老机构的运营评估,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朔州市民政局    朔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