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3〕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努力把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责任感

  《办法》的实施,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依法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步骤,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全省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基本确立,是新时期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崭新起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特别是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县(区)和乡(镇)两级政府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抓好、抓实,推动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新突破、新发展。

  二、突出重点,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及时核查供养对象情况,做到“应保尽保”。

  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及时组织对新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全部给予五保待遇,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对已亡或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核销,每年年底各县区需将新增的五保供养人数上报市民政局。对于新增对象暂未享受省级转移支付的,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1:1预算资金实施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明确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实行“按标施保”。

  我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1月份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确定,报上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当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并配套足额的供养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除省级财政负担的以外,不足供养标准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根据核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和供养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季拨付,保证按时发放。集中供养资金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资金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

  (三)加强敬老院设施建设,推进集中供养。

  1.加快敬老院建设步伐、尽快提高集中供养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镇化建设,按照当地农业人口和乡(镇)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充分利用乡(镇)闲置基础设施资源进行整合,新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以建设具有区域性中心供养服务功能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认真贯彻《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敬老院建设三年计划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0〕14号),彻底解决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难的问题,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服务需求。要紧紧抓住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建设霞光计划”的契机,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规定的建设标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到“十二五”末,每个县(区)至少要有一所规模较大的中心敬老院,县级中心敬老院床位数不低于150张,乡(镇)敬老院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40张,具有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和辅助用房。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宜小于10平方米,每床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每间住房原则上入住2人。配套用房要设置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浴室和公厕等,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设用于康体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配备必要的农副业生产用地。目前尚未建立中心敬老院的县(区)要加快建设步伐,力争在近年内完成县级中心敬老院的建设,并且要在每个乡(镇)建立一所规模适中,基本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乡(镇)敬老院建设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防止短期行为。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在敬老院的建设标准上要高一点,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条件较弱的乡(镇),可因地制宜进行改建、扩建,但规划要合理,要符合基本标准;对尚未达标的乡(镇)敬老院或村办敬老院,以及房屋危旧的敬老院,要分批实施改造,使其尽快达标。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人士参与投资建立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到“十二五”末,在我市基本建成以县(区)举办的中心敬老院为骨干,社会力量举办的敬老院为补充,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实现集中供养率达55%以上的目标,初步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需要。同时,逐步开展对农村其他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供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敬老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

  2.确保建设资金投入。

  敬老院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市补贴一部分、县财政自筹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的方法解决。农村敬老院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县(区)财政安排,足额预算,并要积极争取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以确保敬老院建设的圆满完成。福利彩票公益金、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四)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

  1.明确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性质。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公益性组织,要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根据《办法》要求,以政府投入为主、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事业单位条件的要纳入事业单位登记和管理,所需机构、编制由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按程序报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名称原则上由县(区)名+乡(镇)名+敬老院(中心敬老院)组成。

  2.明确管理人员。

  (1)管理人员实行定岗定员。敬老院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岗位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出纳、保管等组成,工作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

  (2)公开选聘院长及工作人员。敬老院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政府负责公开选聘,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院长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其他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3)实行聘任合同制管理。敬老院招聘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半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其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劳动合同法》为其购买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维护其劳动权益。具体由劳动部门配备公益性岗位人员,解决相应工资。配备的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管理考核。

  3.落实管理经费。

  维持农村敬老院的正常运转,需要必要的管理服务经费作支撑。敬老院所需经费要根据市场经济物价等变动适时调整,确保敬老院的管理经费和服务人员的待遇及时落实。

  (五)解决五保对象医疗问题,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要充分发挥农村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三项制度的作用,共同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医疗问题。农村医疗救助要优先资助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同时,对五保供养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基本医疗救助,使一般常见疾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六)引导社会参与五保事业,营造良好氛围。

  要依托社会力量,多渠道帮扶五保事业发展。对于五保户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代为耕种的,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要根据五保供养协议,对五保对象生活给予必要补助或帮扶。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为五保对象和五保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制定鼓励政策,开展认助活动,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资助敬老院和五保家园建设,支助五保对象生活供养,倡导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运作模式,推动现有养老机构改革,营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

    三.加强领导,确保《办法》贯彻落到实处 

 

  农村五保对象是最困难的特殊群体,依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加强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并每年按照上年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为基数的百分之五预算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逐年推进;新闻媒体要加强《办法》的宣传普及工作,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