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3〕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国内经济下行、煤炭需求不振、供应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我市煤炭经济也面临着煤炭价格下跌、企业效益下滑等困难和问题。为保障我市煤炭产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停止提取两项基金。各产煤县(区)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已提取的必须于10月底前全额返还企业。
二、全面实施煤电企业联营互保机制。从2013年8月1日起,本市区域内所有电厂和冶炼化工企业与煤矿企业全面建立煤电联营互保机制。由市经信委牵头,市煤炭局和有关县(区)配合,协调全市范围内 10 座电厂(单台机组装机20万千瓦以上)和 20 座冶炼化工企业,优先就近与地方煤矿企业签订煤电联营互保协议;其他小型电厂与煤矿长期联营互保协议由所在县(区)政府协调签订。煤电双方在确定供求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格的走势,互相给予价格及付款方式等优惠,实现互利共赢。
市经信委要与煤炭、物价、税务等部门联合对煤电联营长期互保协议签订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三、努力优化煤矿企业发展环境。县(区 )、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违背煤矿企业意愿安排其参与各类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煤矿企业搞赞助和募捐。
四、加强对省外入境煤炭质量的检查监管。用煤企业严格限制高硫、高灰、低发热量煤炭进入市场,市、县(区)经信和煤炭部门要联合组织对省外进入我市的煤炭进行质量检查监管,凡发现经营、用煤企业购入使用省外热值低于5000大卡/千克、灰分超过21%、含硫量超过1%的劣质煤炭,煤炭部门不予换发煤炭销售票。
五、开展涉煤收费专项检查清理行动。由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监察、煤炭部门配合,组织开展涉煤收费专项检查。对晋政发〔2013〕26号文件落实情况进行大检查,全面清理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项目,凡发现省政府“20条”下发后仍以各种名目向煤矿企业收费的,一律没收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统一返还相关企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解决好重组整合遗留问题。市煤炭局和各产煤县(区)要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中的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凡需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各涉煤部门必须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加快为煤矿企业办理证照等相关手续的进度。对其他兼并重组整合遗留问题,由市煤炭局督促有关县明确专人负责承办,限期加以解决。
七、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要继续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检查执法力度,营造严查重处保安全的高压态势,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八、加快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要对照省制定的现代化矿井六大标准体系,加大建设矿井投资力度,提升煤矿硬件装备水平,年内要按照现代化矿井标准确定6 座样板示范矿井,由市政府聘请的专家组现场勘验后,提出高标准示范矿井的具体建设方案,由各县区政府及煤炭部门挂牌督导,确保按期完成现代化示范矿井建设任务。
九、全力推进循环经济园区建设。坚持把工业园区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和推进产业转型的主要载体,着力抓好固废综合利用工业园区、朔城区富甲工业园区、平鲁北坪循环经济园区、东露天循环经济园区、山阴北周庄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怀仁金沙滩陶瓷工业园区、应县新型产业科技园区、右玉梁威工业园区,推进八大工业园区的煤基产业链不断延伸。
十、积极探索贯彻省政府“中、长期措施”的机制和途径。要根据晋政发〔2013〕26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优化环境及煤电企业的有序联动、科学运行,全面走向市场,实现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