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4〕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 63号)精神,充分发挥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在推动创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一)自主创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在朔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创业活动的人员。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二)吸纳安置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属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当年招收的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贷款额度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经申请可展期一年,展期内不贴息。
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
三、贷款申请与发放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借款人为个人的要提供以下资料:
1.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经济实体的合伙人合作协议;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盖章的申请日期上月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五险(社保)缴纳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调查。担保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意见。
(三)会议评审。担保机构应及时召开担保评审会议,研究决定担保额度等。
(四)承诺担保。担保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的反担保措施,但须充分考虑到下岗失业人员的特殊性,条件要放宽,标准要从低,服务要及时主动。国土、房管、工商、车辆管理等法定登记部门,在受理担保贷款过程中涉及有关抵(质)押登记申请时,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在规定的时限内为担保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登记费用。
(五)发放贷款。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发送担保贷款通知,经办银行核发贷款。
四、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及其补充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由同级财政从预算、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等渠道筹集。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市财政局每年可根据需要按比例向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担保机构补充担保基金,不断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
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担保基金按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实行单独核算。担保基金存款期一般不低于半年。担保基金存款利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业务经费支出,利息余额可转入本金。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企业申请小额贴息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管理规定和合同的具体约定执行。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微利项目,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经办银行按照担保基金余额不超5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
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按实际担保贷款本金1%的年担保费率计收,由同级财政支付。担保费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不足以抵偿担保业务经费支出的部分,由同级财政专项补贴。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奖励经费,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手续费补贴和工作奖励。实行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对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实际回收额的3‰增加费用补助;达到98%以上的,按 5‰给予奖励。对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由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同时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给予补偿。
五、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共同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建立健全从申请、调查、推荐、审核、发放,到贷后管理、跟踪回访、到期催收、逾期追偿等各环节相互衔接、责权明确、奖惩到位的有效工作机制。经办银行的借款人信用系统要方便担保机构用于业务查询,担保机构也要将有关担保信息提供给经办银行。
贷款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报社区、人社部门和担保机构,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止。
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依据《保证合同》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担保机构收到贷款银行《代偿通知书》后,根据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对符合代偿债务的项目,由担保机构审核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经信、商务、人社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财政部门要做好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预算和决算工作,如期足额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拨付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保证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进行。
人社部门要加强创业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建设,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积极探索创业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市级统筹。
人民银行要督促、指导各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工作;加强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小额贷款政策,与相关部门共同促进政策的落实,并对经办银行执行小额贷款政策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督导全市小额贷款政策的执行,推动小额贷款覆盖面不断扩大。为鼓励经办银行加大对创就业人员的服务力度,人民银行要按《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规定,对经办银行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 3个月内的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经信、商务、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执法力度,对以欺诈行为骗取担保贷款、抽逃注册资金、逃废银行债务、偷税欠税者,要在及时予以曝光披露的同时依法惩处。
各级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可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推荐。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4 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