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4〕38号
为有效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对“黄标车”实施区域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为“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具体包括以下七种: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者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三)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
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五)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六)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七)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二、市区限制通行区域范围为东至世纪大道,南至南环,西至西环,北至大运路(以上四条道路不在限行范围之内)。
三、限制通行时间:从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每日7时至21时,为“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限行过渡期。自2014年11月16日起,每日7时至21时,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本通告所指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保部门核发,车主可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到各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点申领。
五、本通告实施后,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将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六、各县区根据自身情况,在辖区城市建成区制定限行范围。
特此通告。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