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4〕12号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晋政发〔2013〕25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3〕3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3〕36号)精神,经2014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级应部分取消的行政监管项目 1项(见附件1),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14项(见附件2)。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