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9〕65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晋政发〔2008〕36号、晋政办发〔2008〕41号及全省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经营环境,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市政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认识

  中小企业是我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体系(以下简称担保体系)。担保体系包括各级政府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组成的联动的融资担保组织系统。

  近年来,市政府成立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右玉县也注册了县级担保机构,朔城区、平鲁区出资委托市担保中心为辖区内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这些机构在人才培养、风险防范及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融资担保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发展不平衡、担保能力弱等问题。对此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和加强全市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点,积极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增强担保机构实力,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切实改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环境,引导和支持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资、规范管理、多层次构建”的方针,积极发展政府独资控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发展由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

  (二)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政府推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自保与上下联保相结合。

  (三)担保体系建设目标:七月底前县(区)必须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形成以省担保机构为依托,市担保中心为骨干,县(区)担保机构为基础,其他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运作

  (一)朔城区、平鲁区、怀仁县、山阴县注册资本原则不低于1000万元,货币资金原则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注册资本由同级政府出资控股,也可适当吸纳企业资本、民间资本。组织形式可采取企业法人,也可采取事业法人。

  (二)在我市设立的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合格的从业人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应办理工商及相关登记,到所在地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及财务会计资料。

  (三)担保机构要依法经营,明确出资人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担保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建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管理运作机制;规范运作程序,强化资金及财务核算管理,有效防范担保风险保持持续健康发展。

  (五)县(区)级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开展担保业务。应采取独立注册,资金委托上级,推荐项目、跟踪监管、共担风险的运作模式。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各县(区)根据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积极筹措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风险准备金,力求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对中小企业实际担保额度的1%-5%扩充资本金,并按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5%-8%增拨风险准备金。各级财政对于开展中小企业担保工作业务突出的担保机构予以奖励和补贴。

  (二)鼓励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根据双方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放大倍数。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贷效率,按规定实行下浮贷款利率。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办法。具体基准担保费率可按同期贷款利率50%执行。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信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行商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与协作配合,推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市人民政府已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和人民银行朔州市支行、市银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指导和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日常事务由市财政局负责。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以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担保体系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担保体系的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向进行指导,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小企业、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配合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监督管理;公安、建设、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手续;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要完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定期通报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组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政策研究与措施落实工作,不断发现和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融资难、担保难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三)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为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开展正常业务。

  (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五)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健全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发布和信用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满足融资担保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加强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强化诚信意识,教育企业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融资担保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