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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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全面客观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我市服务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发展,是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客观需要,也是节能减排的内在要求,对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扩大就业和消费、增加地方财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现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尚不完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不健全,政府统计部门还无法全面、系统、完整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不能为重大决策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准确依据。因此,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对于满足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宏观管理的需要,预警和监测服务业发展进程,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提升全市经济整体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科学界定服务业统计的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测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三、明确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职责分工

  服务业统计是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总体思路是:政府主导、统计主体、部门协同、系统共建、数据准确、成果共享。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体,市统计局是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和责任单位,负责贯彻落实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统计考核体系,根据各方面的统计调查资料,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增加值,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是本系统、本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要完善相应制度,细化统计内容,规范工作流程,把目前大量交叉统计于第一、二产业中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分离和反映出来,把本行业中列入全市服务业统计范围的所有从事服务业产业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所从事的服务业产业活动,都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实现部门统计由目前的系统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要强化对管辖和对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搞好本行业服务业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报送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行业主要统计数据前,要主动与市、县区统计局进行沟通,搞好数据评估和衔接。

  全市所有从事服务业产业活动的法人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城乡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机构,要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配合统计调查,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准确及时地向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四、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朔州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协调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具体督促指导统计制度的执行和检查统计工作的落实情况。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各成员单位(吸收朔城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通报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制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协调和部署全市工作。

  (二)切实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

  建立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服务业调查工作,是我市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人员、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将服务业统计调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条件到位、工作到位。要切实解决服务业统计机构不全、力量不足、经费紧张等问题,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提高素质,适应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服务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上下贯通、纵横交错、精干高效的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三级服务业统计网络。

  政府统计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人。市、县区两级统计局内部设立专门的服务业调查机构,市统计局配备4-5人,县统计局配备2-3人,乡镇(街道办)从现有人员中调剂1人充实到统计工作站。开发区应设专门的统计机构,并相应增加人员,负责区内综合统计与服务业统计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相应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强化综合统计职能,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涉及增加人员的编制问题,由编制部门综合考虑予以解决;企事业单位至少要有1名服务业专职统计人员;各部门增加的统计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各级财政每年要将服务业统计调查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时拨付,足额到位。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30万元。县级专项经费按总人口规模每人0.8元核拨,服务业项目较多的县区应适当增加,对财政困难县区,市财政适当给予补贴。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量,建立服务业统计经费保障制度,保证服务业统计所需经费。

  (三)强化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

  根据服务业发展的特点,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核心,抓紧研究服务业统计规则,适时实施统一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及相关实施办法。同时,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考核力度,建立和制定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评估、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为适应服务业发展要求,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工作需要,由市统计局会同涉及服务业产业活动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开展一次服务业大调查,为认定和划分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单位标准,确定全市服务业总量、总体抽样框和抽取样本量提供科学依据。

  (四)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要广泛宣传,加强引导,提高服务业调查单位依法统计意识。要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服务业统计业务基础工作,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等调查对象的稽查,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源头数据的质量。对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保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顺利实施,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五)建立考评制度,严格数据管理

  服务业统计是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遵循统一制度、分级实施、条块结合、集中核算的原则,根据各部门职能定位,合理界定各有关部门在服务业统计中的职责和分工,实现力量互补,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服务业统计任务落到实处。

  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制定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以及分级负责责任制度,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各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对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负总责,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市统计局适时向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通报各县区、各职能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进展情况,对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严格执行制度、及时准确进行统计和上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问题较多、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案与统计制度由朔州市统计局另文下发。

  附件:1.朔州市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名单

        2.朔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