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8〕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推开,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已失去了原有吸引力,难以调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为此,国家、省对计划生育奖扶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关 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大对我市计划生育家 庭的奖扶力度,建立和完善奖励、优惠、减免、扶助、保障、救助“六位一体”的利益导向 机制。

  一、奖励扶助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4+2”奖扶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1.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自2008年1月1日起,农村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提高为每人每月50元,发至独生子女父母60周岁为止(60周岁到亡故,纳入国家奖扶范围)。2008年1月1日前其独生子女已经年满16周岁的,自2008年1月1日起重新纳入奖扶范围,开始领取奖励金;非农业人口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将现行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元,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确保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

  2.农村双女绝育家庭奖励。农村双女绝育家庭奖励以户为单位进行统计。依法生育了两个女孩且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妇一方采取了绝育措施的,一次性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绝育奖励金;“女方年满40周岁”的规定取消后,依法生育了两个女孩且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未享受过绝育奖励金的,仍按照每户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县区在省、市、县一次性奖励3000元或500元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提高部分自行解决。

  3.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以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农村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独生子女从2008年1月1日起年满10周岁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退二孩指标奖励金;2008年1月1日以前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符合条件家庭,不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未享受过退二孩指标奖励的,仍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城镇符合再生育条件(已经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发证),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及以上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妇,一次性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退二孩指标奖励金。

  4.领证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领证独生子女伤、病残(必须有残联发的残疾人证,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不少于5000元的补助。

  以上四项奖励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按3:3:4的比例投入到位。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领证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由各自所在单位列入本人工资,随工资渠道一并发放。

  5.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发生伤、病残(必须有残联发的残疾人证,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从女方年满49周岁起,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的扶助金。

  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给予每人每月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以上两项奖扶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三级按5:4:1的比例投入到位。

  (二)市定奖扶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7.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城镇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低保户,夫妻年满60周岁后,给予每人每月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8.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领证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家庭给予优惠和照顾。一是参合资金的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负担;二是住院报销比例在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三是对当年医药费用补偿超过3万元部分,再给予10-30%的优惠补偿。

  9.在落实农村65岁以上村民最低生活补助保障制度中给予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在落实农村65岁以上村民生活补助保障制度的普惠政策中,对现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 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提前5岁,增加20元的优惠,按照从60周岁起,每人每月5 0元的标准执行。

  10.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助学奖励。夫妻双方及子女均属农业户口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的女儿享受全市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其中考入大 学二本以上院校或朔州市范围内全日制公立高中均入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00元和2000元 的助学金。

  11.在城乡落实领证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年为3-16周岁的领证独生子女办理5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12.城乡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安康保险。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年龄在42周岁以下,生育了两个孩子且做了绝育手术的已婚育龄夫妇,一次性办理100元的绝育手术安 康保险。

  以上六项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按5:5的比例投入到位。

  13.领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领证独生子女父母从200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由双方各自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单位负责解决。

  14.扶贫移民搬迁和整村推进补助。在实施扶贫移民搬迁和整村推进项目时,对本村户籍人口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在核定当地建房补助资金总额 和补助总人数的基础上,再给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家庭各多发一人份的补助资金。所需资金 由县区扶贫办按实际需要安排。

  15.农村计生家庭中考加分优惠。对夫妻双方及子女均属农业户口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的女儿中考时给予10分的加分优待。

  以上市定7—15项奖励扶助政策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奖励对象资格界定

  奖励对象的资格界定,凡本意见未重新明确的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口发〔2008〕4号)为准,本意见重新明确的以本意见界定:

  (一)因婚嫁原因形成人户分离的,户籍地乡(镇、街办)计生部门出具未受奖扶证明后,由现居住地负责确认、申报,全额发放扶助金;因其它原因形成人户分离的,由户籍地确认 、申报后发放扶助金。

  (二)没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如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十个月生育一个子女的应督促其按程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纳入奖扶对象;如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十个月生育子女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2000元社会抚养费,且按 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纳入奖扶对象。

  (三)曾经依法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但因其子女死亡现存活一个子女的夫妇,按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纳入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

  (四)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对象,1973年以来只生育过两个孩子且均为女孩,但不符合当时生育间隔或女方年龄限制规定的夫妇,可以纳入国家奖扶对象。

  (五)独生子女病残,经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确认为患有以下重大疾病的可纳入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良性 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心脏瓣膜手术、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原发性心肌病、严重冠心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六)纯居民(无业人员)的资格确认

  1.从未有过任何从业经历;

  2.户口簿上无服务处所;

  3.独生子女证上无工作单位;

  4.社区出具证明。

  (七)失业人员的资格确认

  1.就业失业证中本人身份为“失业人员”;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

  3.社区出具证明。

  (八)自谋职业人员的资格确认

  自谋职业人员是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须持以本人名义注册的个人工商营业执照。

  2.个体商贩:在社区出具证明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

  3.打工者:要出具用人单位、私营企业或雇主证明和社区证明。

  (九)低保户的资格确认:低保户必须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

  (十)享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优惠政策的必须有卫生部门发放的合作医疗证。

  三、审核上报及各项奖扶制度的衔接

  (一)确认程序和汇总上报

  为简化程序、规范管理,所有奖励扶助对象的摸底、资格审查、公示确认及汇总上报继续执行晋人口发〔2005〕6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晋人口发〔2007〕8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属市级确定的奖扶对象的花名表按附表1—8要求上报。

  (二)各项奖扶制度的衔接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山西省对领证独生子女父母按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不再叠加发放奖扶金。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病残或者死亡的) 的对象,从49周岁开始,不再发放每人每月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开始执行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的奖扶标准;对于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者死亡的,扶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2.对已退出16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从2008年1月1日起重新登记,列入每人每月50元的奖励范围,但退出期间的奖励费不再补发。

  四、资金管理、发放及工作要求

  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农村和城镇无业对象委托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对象个人账号,由省市县三级按各级应支付的比例拨付给金融机构,以直通车的方式拨入奖 励对象个人账号,确保资金运作安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要求发放 。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奖励扶助工作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奖励扶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2.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深刻了解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充分调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3.严格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资格审查和业务监督。对于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附件:1.朔州市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花名表;

  2.朔州市城镇低保户年满60周岁计划生育家庭花名表;

  3.朔州市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独生子女、双女绝育家庭花名表;

  4.朔州市农村享受65岁以上生活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花名表;

  5.朔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绝育家庭享受助学金花名表;

  6.山西省扶贫移民搬迁计划生育补助对象花名表;

  7.朔州市城乡独生子女意外伤害参保对象花名表;

  8.朔州市城乡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参保对象花名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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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