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7〕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7 号)及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晋编字(2006)7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市畜牧兽医 事业健康发展,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现就推进我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畜牧兽医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畜牧业产值已占到农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四 十五左右,畜牧业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我市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影响了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加之,近年来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暴露出我市现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因此,改革我市现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各县区单独设立畜牧兽医局,名称为“XX县区畜牧兽医局”,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县、区畜牧兽医局的行政机构及行政人员编制由各县、区自行调剂解决。
县、区畜牧兽医局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计划,指导、监督扑灭疫情;管理本 区域内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药政和官方兽医及执业兽医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履行原畜牧局(服务中心)有关畜牧业管理的其它职责。
市畜牧局对各县、区畜牧兽医局负有指导职责。
(二)建立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撤销朔州市动物防疫检疫站、山西省朔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组建“朔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区对现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动物检疫站整合更名为“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对已经成立起的畜牧综合执法大队应继续保留并继续承担兽药、良种及饲料的检测执法。右玉县杀虎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隶属右玉县畜牧局管理。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兽药执法工作;杀虎口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依法实施出入省界边境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疫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有指导职责。
(三)建立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
组建“朔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撤销各县、区家畜疫病防治站,组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 技术依托单位,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预警、预报、疫情处置、疫情定性、疫情报告以及相关方面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研究等工作。
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有指导和实验室诊断检验结果技术鉴定职责。
(四)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经营性服务职能和公益性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和建设。由县级畜牧兽医局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中心站(挂 “动物卫生监督站”的牌子),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的设立要按照服务辐射半径科学合理设置。畜牧兽医分站的设立根据需要由县、区确定。乡 (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员配备要按照各县、区畜禽饲养数量以及每名防疫人员能承担防疫、检疫、牛羊品种改良任务的能力核定。人员编制标准要根据农业部、人事部〔1992〕农(人)字1号文件《关于乡镇农业技术 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每个防疫人员在春防或秋防中承担5000头(只)猪牛羊的免疫、检疫和畜禽改良等任务;或者承担3万只规模禽类的免疫、检疫任务;或者完成9000只左右的散养禽类免疫、检疫任务,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的原则配备。新增防疫人员必须具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中专以上学历。增人办法由各县、区统一组织报名,市人事局、市畜牧局会同各县区组织考试录用。
全市每个建制村原则上聘用1名动物协防员(兼疫情观察员),如果村小或畜禽饲养量少的可两个村设一名协防员,也可根据防疫工作需要适当增聘。村级防疫员由县级统一聘用,由乡(镇)中心站管理。
三、建立畜牧兽医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含县级派出乡镇中心站)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费用。对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 费以及注苗过敏反应死亡补助、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乡镇畜牧兽医人员核定编制后,人员工资要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国家规定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保证防疫检疫人员自身安全。中心站日常的运行经费和聘用村级动物协防员的工资待遇由县、区确定解决。动物检疫等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一律 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各县、区要按照全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及各县区、乡镇兽医中心站要进一步加强冷链系统建设,配备和完善冷藏设备,确保疫苗有效。市、县要完善兽医诊断实验室,保证免疫质量诊断水平、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达到国家要求标准。
四、加强畜牧兽医制度和队伍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二)逐步建立执业兽医制度
对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才能上岗。各县、区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执业兽医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五、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畜牧部门的领导负责,由畜牧部门牵头,编办、财政、发展改革、人事、劳动保障、法制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制订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全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原则上要在2007年6月底以前完成,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6月25日前将所属各县、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