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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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及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2007年安康居住工程目标责任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划定我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比例为5%,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