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7〕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驻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 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 为专项行动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和非法用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取缔各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建立健全职能部门的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的目标。

  结合国务院整治非法用工和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确定的"四小"重点和我市实际,重点查处取缔以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无证无照小砖窑等生产粘土砖瓦行为;

  2.无证无照小煤窑、小矿山等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行为;

  3.无证无照涉危涉爆生产经营行为;

  4.无证无照小作坊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5.无证无照经营网吧行为;

  6.危害人身健康的其它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三、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全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持召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 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 电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烟草专卖局 、市农业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 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 ,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件后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 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亦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即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或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 。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宾馆、印章刻制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业、保安服 务业、从事爆破器材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等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 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 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行为。

  (五)卫生部门。负责对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管活动的行为。 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管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

  (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 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力。

  (八)文化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须经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销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的行为。

  (九)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须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 、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新闻出版部门。 负责对从事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印刷业等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 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管活动的行为。

  (十一)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城市公交、出租车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 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 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等须经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 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商务部门。负责对成品油生产经营、典当等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 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交通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汽车修理业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 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烟草专卖部门。负责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烟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 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农业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 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以及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 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其经营活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工作的领导。有关 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无证无照查处取缔行动的 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抵制、打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 。

  (三)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级职能部门要对辖区内经营主体展开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彻底摸清辖区内各类经管主体底数,并根据行业分布、区域分布及证照发放等情况建立台 账,结合实际分析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成因,针对特点追根溯源,做到标本兼治。

  (四)严厉查处,依法移送。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 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发现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帮扶结合,规范主体。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从事经营的经营条件 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 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六)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要注意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办案程序 ,严格依法行政;要坚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执法的,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报告政府,联合公安等部门,予以妥善处理。

  (七)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督效能,落实分 工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八)完善机制,长效监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坚持常抓不懈,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不断完善长效监管 机制,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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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