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朔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 (包括县、乡公路和村公路)是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设施。“十五”期间,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迅速,通车里程大幅增长,技术标准稳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日益成为巩固、提高现有农村公路服务水平,全面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的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从我市农村公路发展的实际出发,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坚持“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路必养、确保安全畅通”的工作方针,建立“政府负责、行业指导;分段承包、责任到人;按期考核、奖罚兑现”的管理养护新机制,实施稳定的养护资金保障制度,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全市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养护质量总体要求: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完成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水毁抢修、危桥加固的养护任务,做到路面平整,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全市农村公路按行政等级(县公路、乡公路、村公路)实现养护好路率指标。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全面监管,由县级人民政府总负责。具体职责为:
1.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的配套政策与措施,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
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市制定的规划和发展目标,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培训管理养护人员,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2.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本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筹措和管理养护资金,组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编制本地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养护计划,进行路政管理,组织县公路养护招投标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将交通局内原相关养护股室和下设单位分离组成相应农村公路养护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各养护管理机构应实行定岗、定编,由市交通局核发上岗证,消除冗员,提高运行效率。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由1名副乡(镇)长负责此项工作,并在现有编制中明确1-2名具体管理人员。具体职责为:落实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实施本乡(镇)范围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协助县级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本乡 (镇)范围内的乡村公路养护招投标工作,做好农村公路及沿线设施保护工作,组织群众做好本乡(镇)范围内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4.村委会全面负责本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建制村村委会责成一名村领导为本村农村公路管护员,按照村内公路养护规模招聘有养护经验技能的本(邻)村村民组建养路队(组)。具体职责为:组织清扫路面,维护、整理路肩及加固边沟,处理小型路面病害,组织村民搞好本村公路的水毁抢修恢复和冬季打冰扫雪及备洒防滑料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搞好乡村公路的招投标工作。
三、资金筹集与管理
按照“保障投入、规范使用”的指导思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国家补助与地方自筹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市县乡村共同筹资,其中县公路由省市县负责筹资,通过公开竞标由有专业养护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乡公路由省市县负责筹措,具体由乡政府组织实施;村公路由省市县(含乡村)负责筹措,由乡政府组织,村委会具体实施。建立起稳定的养护资金筹资来源体系,同时鼓励开展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
截止2006年底我市农村公路通车里程6390公里,其中县公路1147公里,乡公路3168公里,村公路2075公里,按照县公路15000元/公里·年,乡公路7000元/公里·年,村公路(不含村镇街道)3000元/公里·年的养护标准,农村公路养护总费用4560.6万元,其中:省补2119.2万元,市补1037.7万元,区县筹措1403.7万元。具体养护费用和标准为:
1.县公路养护补助标准为:省补每公里7000元,市补每公里4000元,区县自筹每公里4000元。年养护资金1720.5万元,其中省补助投资802.9万元,市补助投资458.8万元,区县自筹458.8万元;
2.乡公路养护补助标准为:省补每公里3500元,市补每公里1500元,区县自筹每公里2000元。年养护资金2217.6万元,其中省补助投资1108.8万元,市补助投资475.2万元,区县自筹633.6万元;
3.村公路养护补助标准为:省补每公里1000元,市补每公里500元,区县自筹每公里1500元。年养护资金622.5万元,其中省补助投资207.5万元,市补助投资103.7万元,区县自筹311.3万元。
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来源为:
1.省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2.市、县交通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附加费(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用于公路养护资金;
3.市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公路养护资金;
4.县区政府将一般财政收入中专项列支及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乡村公路修建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公路养护资金;
5.乡村两级组织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措的资金或劳力投工,但严禁向农民强行摊派;
6.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和个人出资捐资,及其它方式筹措的资金。
资金拨付方式:
1.省市补助的县公路养路费,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养护进度和质量下拨县交通主管部门,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下拨各养护作业单位;
2.省厅补助的乡、村公路养护费以及市补助的乡村公路养护费,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养护进度和质量下拨县交通主管部门,县交通主管部门在检查、考核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完成情况后拨付相应补助资金;
3.县补(筹)的县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养护进度和质量拨付相应的养护管理机构或养护作业单位;
4.乡(镇)统筹费和采取“一事一议”筹措的资金由乡村两级设专户管理。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基础上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财经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其它
1.管养分离,实行公路养护市场化,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的方向。市县两级要对现有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逐步剥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具备公路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公司,承担各级公路的养护工程作业,并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各种线路的养护权。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政府管理职能,不再直接从事公路养护生产作业。
2.积极培育、规范养护市场,建立适宜的市场准入制度。村公路养护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招标,根据实情也可由当地沿线有经验有技能的村民以队 (组)形式承包;乡公路养护在县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日常养护可由当地农民投标承包,对交通量大的主要线路的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投标承包,县公路养护在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标,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投标承包。
3.农村公路养护要执行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养护定额暂参照现有国、省相关定额执行,待摸索后,根据我市农村公路特点及养护机制制定相应的养护定额。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农村公路普查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养护定额数据库。
4.加强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路政队伍建设,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5.强化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是建立健全养护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保证。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检查,主要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检查考核为主,对乡村两级的养护质量和进度进行考核;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半年和年终进行检查考核,奖优罚劣,以保证农村公路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