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7〕29号

 

  近期以来,大运路市区段两侧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对市人民政府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大运路市区段道路改建及综合开发的通告》熟视无睹,未经批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严重扰乱了城市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影响了大运路市区段的开发建设。为此,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大运路市区段开发建设控制范围内开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3日印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26日发布《关于大运路市区段道路改建及综合开发的通告》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各类地上附着物的,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国土资源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占用土地,擅自开工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占用和施工,限3日内自行拆除。

  三、凡未经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擅自以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或其它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或联建协议,变相进行土地交易和开发建设的,均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一律无效。已经交易和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占用和建设,恢复土地原状。

  四、凡违反规划许可规定内容,少批多建、擅自改变规划布局、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外立面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限3日内自行拆除。

  五、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停工通知后仍不停止违法建设活动和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建筑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六、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凡违法开工建设的,承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否则,依法予以处罚。勘测、设计、监理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占用土地和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否则,依法予以处罚。

  七、规划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使用期已满的临时建设、规划竣工验收后又发生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国土部门负责对规划区内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上各类违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6〕12号文件中提出的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的若干责任制的要求,朔城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各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职责,杜绝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支持、纵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凡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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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