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7〕32号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颁布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第5号令)和《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省政府181号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鼓励发展预拌砂浆的要求,结合朔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朔政办发〔2006〕35 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市区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鼓励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在本市中心区北至大运二级公路、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东至东环路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建筑、道路、桥梁、构筑物、工商项目、房地产开发等建设工程,混凝土一次使用量8立方米以上,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一次使用量8立方米以下的,要使用散装水泥,逐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干混砂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向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三)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因其他原因确需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三、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场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生产许可证。未经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办公室批准设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工商部门不予注册,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供求双方要
签定合同,明确价格、数量、设计标号、技术参数、供应时间、运输办法、验收条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报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单位要即时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上报。
六、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七、凡重大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达不到70%以上,使用水泥总量500
吨以上的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达不到60%以上的项目工程,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建设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逾期未交的,按日加收应交专项资金总额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或提供不合格商品混凝土,或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的,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建议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