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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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司法局,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1982年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安太堡露天煤矿时,确定当地政府(当时为雁北平朔工委,后划归朔州市政府)占5%股份,企业赢利后分红。现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授权朔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按比例享有股权及相应权益。

  特此通知

 

  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