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7〕41号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机动车污染已经成为我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为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晋政发〔2006〕15号)和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05〕172号)、省环保局、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制度的通知》(晋环发〔2006〕5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晋环发〔2005〕172号和省环保局、省公安厅晋环发〔2006〕59号文件要求对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的车辆不予办理年检合格证。同时加强对现有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车辆的查处力度,使尾气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检验和年检,必须先到经省环保局委托的已取得年检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环保部门对经检测合格的车辆颁发《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新上牌机动车,可直接领取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经维修检测合格后领取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
三、按照省政府实施蓝天碧水工程规定,禁止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和无环保标识车辆在市区内和大运高速公路上路行驶。
二○○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