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坚持“以住房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和“鼓励消费、规范投资、抑制投机”的原则,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抑制。现就我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
(一)严格执行《2007-2010年朔州市住房建设规划》。一要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二要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规划提出的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住房用地供应指标,要纳入近期建设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三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
(二)明确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建筑面积及户型比: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其以下的不低于70%;建筑面积80-100平方米的不高于20%;建筑面积100-140平方米的不高于10%。
城市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户型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的比例必须达到总户数的70%以上,户型建筑面积71-80平方米的不得超过总户数的10%,最大户型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
严格限制建设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停止建设别墅等豪华住宅。
(三)加强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控制的协调工作。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市、县规划部门要在土地出让的规划要求中,明确拟建套型建筑面积控制比例等规划控制指标。对已经审批、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和建住房〔2006〕165号文要求进行统一梳理。凡不符合新建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比例控制要求的,要依法进行规划方案调整。
二、调整土地供应,合理引导房地产市场发展
(四)加强土地规划和计划管理。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科学编制年度供地计划,继续加强对土地供应的调控。
进一步优化供地结构,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用地比例不低于各类商品住房用地总量的70%;严格控制各类低密度、高档商品住房项目供地;继续停止别墅类商品房项目供地。
(五)转变供地方式。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中明确的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办法的精神,进一步完善配套商品房项目的供地方式,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将商品房项目的开竣工时限以及有关
建设、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的其他条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六)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限期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要加强动态监管,并针对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制定不同的处置方案。对因开发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闲置2年以内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采取收购储备、限期开工等方式处理。
三、加大税收、信贷政策的调节力度,合理规范投资行为
(七)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未满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年)且符合本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且不能提供属于普通商品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八)严格房地产信贷条件。各商业银行要按人民银行信贷投向指引的要求,严格按照“四证齐全”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的标准发放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严禁向房地产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融资等其他任何形式的短期贷款和融资。对闲置土地和竣工1年以上未出售或出租的商品房面积超过项目总面积 30%的开发企业,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竣工3年以上未出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对存在恶意囤积房源等现象的开发项目,从严控制贷款展期。
(九)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四、适度控制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
(十)实施房屋拆迁的总量控制。加强拆迁管理,“十一五”期间重点确保市政基础设施、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工程拆迁,严格控制其他项目开发拆迁。严格审查拆迁项目、审核拆迁条件,对补偿资金、安置房屋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实施拆迁。按照“统一标准、公开操作、严肃纪律、依法拆迁”的要求,完善拆迁制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十一)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市规划部门对已经规划许可尚未开工的商品房建设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凡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新建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超过控制要求的,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市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在规划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等环节加强监督力度。对不按照法定行政许可要求,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要依照《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要完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市建设、房管、工商、物价等部门继续开展房地产交易市场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展销、房地产中介等方面的违规行为。
六、加大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力度,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十三)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将家庭人均收入在朔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作为对象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建立保障对象档案。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及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我市财力和居民住房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水平,科学测算资金需求总量,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不断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
(十四)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每年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当年住房新开工面积的10%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时应实行招投标选择开发企业和承建企业,鼓励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审定销售价格,公开销售对象,确保政府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从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征地、规划设计、招投标、税费减免、施工管理、竣工综合验收和销售等方面加强全过程的联合监管,坚决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五)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
七、加大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力度,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
(十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十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综合调控,促进全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