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7〕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针对过去我市煤矿改革和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的遗留问题,特提出本意见。
一、完善煤矿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煤炭开采企业的科学发展。
二、本意见所称煤矿是指已实行托管、租赁、承包等形式改革的以及尚未改革的国有、集体煤矿。
三、完善煤矿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规范煤矿经营行为,使煤炭开采企业进一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经营机制 和体制。
四、要充分考虑煤炭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以2006年底各煤矿保有储量为基数,核定煤矿产权价款,并一次性征收。
五、煤矿产权价款确定后,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煤矿产权转让。煤矿受让方必须全部承接原煤矿的在册职工及债权债务。
六、所有改革的煤矿必须彻底转换职工身份。转换时按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规定的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办理。
七、煤矿改革坚持优先现经营者的原则,现经营者不愿接受改革的,由政府向社会公开转让,原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投入的全部资产,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国资监管部门认定后,由受让方承接。
八、煤矿产权转让后,政府国资监管、国土资源、工商管理、煤炭、安监等相关部门为企业办理产权、采矿权人等证照变更登记手续。
九、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完善煤矿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以国资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工商、劳动、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组,统一安排、通力配合,确保完善煤矿改革工作稳步有效推进。
十、完善煤矿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精心组织实施,在资产评估、资源储量评估等环节中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严格按党纪政纪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