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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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对于建设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公开、清正廉洁行政和人民满意的政府,确保我市“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推动各级行政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为建设和谐朔州提供有力保证。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目标。按照建立“勤政、务实、廉政、高效”政府机关的要求,通过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推进行政效能建设,切实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精神面貌明显改变,工作作风明显改进,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三)行政效能监察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强化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考核。要坚持机关效能建设与行政效能监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政与优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四)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全市乡镇以上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一是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任务、重要指示、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三是围绕窗口部门、服务部门工作情况及履行服务承诺情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四是围绕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和服务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五是围绕本地区各企业、各经济单位在发展中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及履职情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六是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七是围绕国有企业改革的全过程开展企业效能监察。

  当前,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对“沪洽会”、“港洽会”招商引资项目和“两区开发”项目的审批、落地开展效能监察。抓好城乡建设规划、煤炭资源整合、煤炭生产“六证”办理情况及经费收缴情况、“棚户区改造和沉陷区治理”的专项效能监察。加强对市政府确定的为群众办实事、实施“蓝天碧水”工程、水资源保护、开源、节流六大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机制

  (六)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形式。一是适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是及时纠正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三是认真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四是有计划地组织行政绩效评估和考核;五是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七)完善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体系。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建立高效运转、公开透明、行为规范、责任明确、便于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首办负责制、完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政务公开等制度体系,逐步形成行政机关比较完备的制度规范约束机制。

  (八)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对所属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行为;对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原则、程序决策,发生重大失误;不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一年内被行政效能告诫超过三次的,或有五名以上工作人员被行政效能告诫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处办结果,未按规定严肃处理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工作效率,失时误事,违反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凡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年内不准评选先进,两年内不准增加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取消当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要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综合手段,维护行政纪律的严肃性,增强责任追究的实际效果。

  (九)实行行政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监察机关要会同政府人事、法制部门研究制定行政绩效评估考核制度,确定评估考核的项目内容,量化评估考核的标准,定期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进行评估考核,并把评估考核的结果作为衡量工作业绩,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十)成立行政效能监察投诉工作机构。成立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与设在市纪委监委的行政效能监察室合署办公。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精简和效能的原则,成立行政效能投诉机构,理顺行政投诉机制,健全投诉制度,方便群众投诉。各级政府部门也要明确本部门行政效能投诉的工作机构,受理群众对本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投诉。要制定行政效能投诉的工作制度,规范投诉处理办法,形成全市反应灵敏、职责明确、运行有序、快查快结的行政效能投诉体系。

  四、行政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行政效能监察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组织政府部门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搞好组织协调,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水平。

 

 

  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