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7〕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晋政发〔2007〕14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起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增强开展调查工作的责任感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紧迫性、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任务。

  二、明确目标任务,稳步推进调查工作

  (一)调查目标。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技术标准,充分采用先进技术方法,用3年时间全面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准确掌握各类土地数据;全面掌握全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全市土地利用状况和变化实行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服务,为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宏观调控、谋划区域发展、加强土地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主要任务。利用遥感、信息化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市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查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两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实现与省和国家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进度安排。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07年上半年开展有关准备工作,落实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完成调查方案编制,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工作,全面部署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各县区组织开展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完成对农村土地利用状况成果进行整理和汇总。按照省里安排部署,以2009年10月31日为统一时点开展一次变更调查。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调查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土地调查工作。土地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经费和物资保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市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认定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密切协作,及时解决调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建立推进机制。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同级政府对各职能部门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二是建立奖惩机制,对于调查工 作积极主动、起步早、完成快、质量高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调查任务、影响全市工作进度的地方和单位要通报批评。三是建立项目招投标制度,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四是建立项目监理机制,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五是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保证各级数据库数据准确、客观、现势。

  (三)制订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全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各县区要着手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逐级报省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四)落实工作经费。土地调查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别负担。各县区政府要统筹安排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成果质量。各县区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和篡改土地调查数据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山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六)严格检查验收。市、县区要严格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市、县区级调查成果在自检、互检、专检的基础上报省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预检和验收。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土资源部检查验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七)运用调查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要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调查成果为依据。对未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县区,将暂停该行政区域的土地征收征用、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工作。土地调查虽已完成但未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流转。总之,要重视和运用好 此次土地调查的成果,以更好地适应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