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7〕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朔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严禁工程渣土和拆迁垃圾乱堆乱倒,确保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办法。

  二、朔州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适用本办法。

  三、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性和专业性服务公司,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修缮或拆除时,必须在开工前携带相关执照,或工程计划任务书,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将渣土或建筑垃圾按批准的时间和指定土场消纳处置,并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五、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取得许可,不准私自清倒或处置建筑垃圾。

  六、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不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和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 运输的单位清运。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根据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八、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准用证》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入指定的处置场地,严禁沿途丢弃、遗撒。

  九、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十、本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