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朔州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朔州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政府令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事故分级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下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1.火灾事故;
2.道路交通、铁路交通事故;
3.建筑工程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5.矿山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
7.其它事故。
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事故分级
按照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程度,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
4.较大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事故。
5.一般事故:造成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没有人员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一)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救护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救,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
(二)事故报告时限
各类事故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报告,煤矿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类事故后,相关单位必须立即报告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市安监局信息调度室向局领导汇报后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要保证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监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2.发生一次死亡(遇险)3-9人重大事故后,相关部门要在3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至市安监局值班室,市安监局信息调度室向局领导汇报后2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保证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监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后,相关部门要在15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至市安监局值班室,市安监局信息调度室向局领导汇报后,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告至省安监局调度统计机构;
4.煤矿事故实行专报制度。一次发生死亡1-2人事故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监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接到事故信息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每天2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一次死亡(遇险)9人以下事故每天1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HTK〗
(三)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的行政区划(省、市、区、县、乡、镇);
3.事故发生的地点、区域;
4.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
5.发生事故的车辆、容器的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6.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
7.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
8.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轻伤、重伤等);
9.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10.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有关情况。
三、 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权限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单位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备案。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重伤事故,由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2.较大事故,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所在县(区)政府批复,并将有关材料及批复文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重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监察、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批复结案,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特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市人民政府参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5.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组织调查。
6.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由朔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事故调查组的成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公安、监察、工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参与事故调查的部门必须选派素质高,能胜任此项工作,并能代表本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必须熟悉事故调查程序,能够认真履行事故调查职责;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掌握并能正确运用《安全生产法》和本行业、本部门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使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应成立事故调查领导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的领导担任。事故调查组人员牵头部门应控制在3人以内,其它部门应控制在2人以内。
领导组下设取证调查组、技术组和综合组。
取证调查组,由参加事故调查的安监、监察、公安、工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技术组,由安监、行业主管及相关部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综合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
为了保障事故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当地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应成立后勤保障组。
(三)事故调查主要内容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
4.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各小组职责分工
1.取证调查组
安监、监察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情况;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开办时的批准单位、筹建时间、经济性质、经营管理方式、持证情况、安全管理机制等),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过程,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并根据事故后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公安部门,负责控制事故现场,必要时依法监控有关事故主要人员,防止逃逸或对事故调查制造其他障碍;进行物证搜集,查明当班人数,确定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地点;查明伤亡人数以及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状况、工龄、工种、接受培训情况,过去的事故记录等详细情况 ;查明受害人与肇事者出事当天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情况(包括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位置等);验证受害人受伤部位,确定受伤性质;查明事故起因物、至害物和伤害方式;根据调查所确认的事故,通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工会和安监部门,负责查明事故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保障情况;查明劳动组织是否合理;查明企业与从业人员是否订立劳动用工合同,是否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查明企业是否有侵害职工安全生产权益的行为;调查企业现场安全工作检查和指导情况;安全保障体制是否健全,各级安全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安全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受害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的赔偿。
2.技术组
负责计算事故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查明事故当天受害人及肇事者工作情况和工作环境状况(包括照明、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及工作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以及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查清事故源,确定事故起因物、致害物以及受害人和肇事者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认定事故类别;对事故源进行技术分析鉴定,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及事故性质,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写出技术鉴定报告,并将全部资料交综合组。
3.综合组
负责协调各组及时联系、沟通、收集、整理取证组和技术组提供的材料,进行汇总,依据调查取证材料和技术鉴定材料,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职责要求
事故调查本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认真细致,严格遵守党纪政纪,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工作场所要就近事故发生地。1-2人事故应在两日内结束调查。3-9人事故应在一周内结束调查。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不得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于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正常工作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第7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应当形成意见一致的调查报告,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决定,意见分歧较大,难以统一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的工作时限。
监察机关派出参加责任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在事故调查基本结束的1周内将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向监察机关进行汇报,并对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涉及的监察对象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交事故调查组。
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复;由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煤矿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
3人以下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由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煤矿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经批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结束。
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档案,妥善保存事故调查资料。归档的事故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2.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3.物证、人证材料;
4.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5.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6.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7.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8.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11.参加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表(注明姓名、职务、单位)。
四、事故处理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各自职责作出相应的事故处理决定,落实调查报告批复中有关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有关整改措施。
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自作出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处理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根据调查报告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事故单位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决定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事故责任者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并在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察。
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 ,由负责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有关人民政府或其它有关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及其家属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死亡受害者家属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所需差旅费、聘请专家所发生的劳务费和其他与事故调查直接有关的费用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