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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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开发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房地产税收的流失,切实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40号)精神,现就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管理。

  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划定管理范围,实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工作分片管理。

  按照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房屋产权发证范围划定如下:

  市区(包括平朔生活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发证,以古北街为界。古北街以北,由市房管局负责;古北街以南,由市房管局委托朔城区房管局负责。市直各单位和国家、省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驻朔的大中型企业由市房管局负责。

  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发证由市房管局开发区办事处负责。

  平鲁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发证由市房管局委托平鲁区房管所负责。

  县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发证由县房管部门负责。

  三、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必须做到“三个统一”。

  即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按《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要求提供要件;统一颁发国家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

  四、配合当地税务部门,搞好房地产税源控管。

  (一)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除应告知购房人须交纳的税种及税费,还必须领取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作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对长期不领取使用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房地产开发商,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其相关税款,按规定处罚,建设部门要在其开发资质、工商部门应在其营业执照等管理中,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个人购买的新建商品房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提供契税、印花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以及销售不动产发票;

  (三)个人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必须交纳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上市交易不够5年的普通商品住房,还需交纳营业税。

  房屋所有权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纳税凭证。

  五、加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中的合同管理。

  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必须要出具国家统一、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加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字〔1998〕213号)和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补充规定》(晋建房字〔2002〕325号)等文件规定,从2007年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向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收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实行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各项规定,按程序办事。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做好所涉及税种的征缴工作,不得影响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确保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达到规范、科学、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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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