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6〕87号
朔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建设局《关于对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旧车更新、新车上户的意见》批转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旧车更新、新车上户的意见
(朔州市建设局 2006年9月14日)
市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5〕64 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保障行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市政府2006年8月2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出租汽车总量控制
出租汽车总量2006年底控制在820辆以内,到2010年底控制在1200辆以内。
二、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
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暂不实行有偿出让与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暂无偿归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经营权使用期限暂定至2010年12月31日。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后,收回重新审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和炒买炒卖经营权。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将非法转让和炒买炒卖的经营权收回。
三、关于新出租汽车上户,按照建设局2005年7月21日会议精神办理。以后新增车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四、旧出租汽车更新办法
我市现有一批旧出租汽车,车型绝大多数为“松花江”、“昌河”、“长安”等微型面包车,这些车车况差、不环保,且大多数已到报废期。为满足人民群众乘车的需求和经营者的愿望,确保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及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朔州实际,制订以下更新办法。
(一) 旧出租汽车更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 出租汽车更新的标准
1.更新出租汽车车型必须是夏利、吉利、奥托或以上档次车型。
2.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八年;满八年的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强制报废,经营者持报废回收解体证明,向市客运办提出申请,经市客运办作出审核意见,报市建设局批准后,予以更新;不满八年经审验不合格的(或者确需更新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客运办作出审核意见,报市建设局批准后,予以更新。
3.出租汽车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盗抢等,由经营者提供相关证明,向市客运办提出申请,经市客运办作出审核意见,报市建设局批准后,予以更新。
4.未参加客运资格审验的晋FT专段号牌出租汽车,应当补办审验后,并经市客运办作出审核意见,报市建设局批准后,方可更新。
(三)车辆更新工作由市建设局、市公安交警统一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1:1的原则,发放出租汽车专段号牌及证件,确保出租汽车总量不变。
(四)出租车营运管理
1.城市出租汽车营运一律实行打表计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文执行。
2.各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统一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3.今后出租汽车经营者,凡不按时参加客运资格审验,超过半年的市客运办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63号令)注销其营运资质,由市客运办、交警队等有关部门收回证件及牌照。
4.今后市客运办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以继续经营。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