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6〕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煤炭产业政策精神,进一步理顺煤矿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和落实乡(镇)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政府监管,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就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乡(镇)是我国政权体系最基层的组织,是各项工作和任务的落脚点。切实加强乡(镇)安全监管,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我市地方煤矿改制前多数为乡(镇)、村办煤矿,建矿后一直由乡(镇)直接管理,管理较好,安全事故较少,实践证明乡 (镇)确有抓好煤矿安全监管的能力;同时,经过现阶段煤炭资源整合,明晰产权,大部分煤矿的经营性质发生了变化,乡(镇)应对所辖煤矿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因此,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管运行机制,构建安全管理网络,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打击非法违法煤矿负直接责任。要加强本辖区内关闭煤矿、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工作,准确掌握非法违法煤矿情况。发现有非法违法煤矿时,必须立即制止,并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特别是对非法煤矿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坚决杜绝非法开采行为。乡(镇)辖区内发现有非法违法煤矿并未采取有效

  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决定、指示、意见,乡(镇)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传达到各煤矿企业,并将落实情况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管理。乡(镇)要督促所辖煤矿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要定期不定期的排查超层越界、超能力生产,“一通三防”及易爆物品、劳动用工管理使用混乱等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对经排查确认的各类事故隐患,要督促煤矿制定整改计划,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可责令停产整顿,并向县(区)煤炭、安监部门报告。

  五、行使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乡(镇)要对所辖煤矿实施煤矿安全有关规程、标准等情况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针对性改正措施,监督其整改;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奖惩办法;监督煤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情况;督促煤矿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建立例会制度,每月组织两次安全例会,协调解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

  六、负责监督煤矿的矿区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监督煤矿对井上、井下进行脏乱差治理,树立企业形象,降低环境污染;辖区内所有煤矿都必须达到矿级领导和各类安全技术人员有办公场所和生产调度等专门用房,职工有食堂、公寓、澡堂、文化活动场所。通过治理使煤矿企业职工有一个文明向上、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加强对采矿塌陷区的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七、切实做好煤矿与村集体矛盾纠纷的协调工作。对辖区内煤矿与村集体的纠纷,乡(镇)政府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办事、着眼发展”的原则,不断加强煤矿与村集体的沟通与联系,妥善处理对历史与现实的问题。要将煤矿与村集体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存在问题分类型建立协调工作档案,积极有效地开展协调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促进矿区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八、审查煤矿矿长、副矿长任职资格,履行批准聘用职责。〖HTF〗乡(镇)要加强煤矿矿长履行安全职责的审查,建立煤矿矿长任职资格动态评价和定期考评制度,考评不合格的,可建议矿长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矿长任职资格。被吊销矿长任职资格的,不得再担任煤矿矿长职务。煤矿在选拔、聘用矿长、副矿长时,应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乡(镇)要根据对所辖煤矿安全的监管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对矿长或副矿长的任用、聘用。  

  九、完善乡(镇)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乡(镇)要设立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一站多能,为乡(镇)政府的煤炭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安监、煤炭、劳动等部门指定的涉煤工作。以片设立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双重管理,负责辖区内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管理。

  乡(镇)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地点设在乡(镇)人民政府,人员5—8人,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从县(区)煤炭局收取的煤矿管理费、企业管理费“两费”中解决,待省出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相关政策后再作调整。此项工作由各县(区)具体安排,市安监局、煤炭局进行监督检查。

    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设置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组织上报。  

  十、县(区)涉煤机构要加强对乡(镇)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的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对煤矿的安全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劳动用工、爆炸物品管理等,县(区)安监局、煤炭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都要按此文件的要求具体明确乡(镇)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的职责,经常进行工作指导,检查责任落实情况。县(区)国土资源局对国土资源管理所也要具体安排工作任务,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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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