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6〕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严格保护耕地、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通知》指出,“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要进一步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此,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决定》和《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各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机构队伍建设。
二、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是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保证。根据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的精神,各县要设立副科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支队)。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行政隶属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领导。执法监察机构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职能,执法监察支队行使专业执法检查、调查和制止的职能。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人员工资和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
在保证执法监察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公开调配和录用与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专业人员充实执法监察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对不适应执法监察岗位工作的人员予以调离。要加强执法监察人员思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促进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廉洁执法。要经常性地开展岗位专业培训,提高执法监察人员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做到依法办案、正确办案、高效办案。
四、全面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执法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制度和机制建设和落实入手,加强执法监察工作。要依法明确违法案件受理条件、立案标准、查处程序和时限,建立信访接待回复制度、案件查处逐级上报备案制度、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利害关系人办案回避制度、与纪律监察、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规范违法案件查处。要从完成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方面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作为动态巡查的工作重点,建立起从源头上防范违法的机制。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健全内部会审制度,在内部建立起既协调配合又监督制约的防范违法机制。同时,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行为的管理监督,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全力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查处违法案件作为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一把手是案件查处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查处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建立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迅速调查、抓紧处理、及时反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重大案件要直接查处,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公开曝光,对交下级部门查处的案件必须加强督办、严格依法审核,做到有始有终。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担起违法案件查处的首要责任,不得推托或敷衍塞责,不得“以罚代法”,不得息事宁人。
二○○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