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6〕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通过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全市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得到了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法用地,特别是买卖集体土地的现象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严禁违法用地,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农民将承包土地私下买卖、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以地入股”、“联营联建”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禁止未批先占、超标准多占等非法抢占土地私搭乱建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农村居民点要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新建房屋要按照规划审批用地。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更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城中村”要逐步撤村改居,边远农村要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
(三)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合理确定宗地面积。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规模和结构要科学合理,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地;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一律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土地出让文件应当将住房套型限制、容积率、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明确,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对违约的要追究违约责任。切实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从高征收;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依法无偿收回。
(四)对未经审批擅自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要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一)这次打击非法买卖土地的重点区域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两侧等非法用地现象突出的区域。私下买卖土地是严重的非法行为。一些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以各种名目擅自与乡、村及村民个人签定租赁或买卖协议,擅自圈地、占地、私搭乱建,甚至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直接扰乱了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冲击了土地市场的规范运作。这些非法行为不仅破坏了耕地,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而且造成了新的分配不公,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必须坚决制止,严厉打击。
(二)清理违法违规用地的重点是“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对这些用地要按照土地市场集中整治的方式和方法,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认真进行排查清理。对2005年1月1日以来市、县政府批准的用地逐一登记造册,全面进行核查,发现违法批地、用地的要认真整改,严肃处理。
三、严明法纪,加大惩处力度
(一)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处理土地违法问题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家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查处各类违法占地中,必须严格执行。
(二)在这次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严禁违法用地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视情节轻重,从重或者加重给予行政处分。
2.非法买卖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20亩以上的;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的,依照刑法第228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
4.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5亩以上基本农田、1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
5.对违反土地登记规则,擅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开查处一批大要案。对在全市范围内影响大、难查处和违法情节严重的典型土地违法大要案,要组织力量从严查处,要公开曝光,公开调查,公开结果,要处罚到位,追究责任到位。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土地违法行为。
1.未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从重处理。
2.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占地和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从重处理。
3.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国务院基本农田占用审批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4.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供地政策供地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5.擅自占地或骗取批准占地的,按非法占地从重处理。
6.对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即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四、明确职责,严肃责任追究
(一)村集体、居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土地的监督管理,辖区内发现有非法买卖、出租集体土地,私搭乱建现象的,应及时上报乡(镇、街办)政府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对于在本辖区内发现非法买卖、出租集体土地行为,既不制止,又不上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土地的监督管理,同时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由于乡镇、街道办事处疏于管理,制止不力,造成耕地被大量占用的,辖区内新增非法买卖土地数量较大、宗数较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县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土地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市、县区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中明确的各项工作目标。由于县区政府疏于管理,造成耕地被大量非法占用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由于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监察机关对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依法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查处。
(六)公安机关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案件要限期立案查处。
(七)法院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的强行制止和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要积极受理并限期执行。
(八)检察机关对涉及非法批地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立案严肃查处。
(九)国土资源、城建、监察、公安、法院、检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相互配合,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以及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完善制度,建立健全执法的长效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严禁违法用地切实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乡(镇、街办)、村两级要设专人负责管理保护土地的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监管体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事前防范。
(二)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和联合执法机制。
(三)各级政府要建立定期巡查、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网址。对举报问题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同时,要加强宣传,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严禁违法用地的强大舆论声势。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