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6〕65号
为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促进依法行政,朔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清理。经20 06年8月16日市政府32次常务会议确认,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职权行政执法主体40个,现予公告。
本通告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机关、机构和其他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此通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公布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主体。
附件:朔州市职权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朔州市职权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一、县区人民政府(6个)
1.朔城区人民政府
2.平鲁区人民政府
3.山阴县人民政府
4.怀仁县人民政府
5.应县人民政府
6.右玉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职权行政执法主体(34个)
1.朔州市发改委
2.朔州市经委
3.朔州市教育局
4.朔州市科技局
5.朔州市公安局
6.朔州市民政局
7.朔州市司法局
8.朔州市财政局
9.朔州市人事局
10.朔州市劳动保障局
11.朔州市国土局
12.朔州市建设局
13.朔州市交通局
14.朔州市水务局
15.朔州市农业局
16.朔州市林业局
17.朔州市畜牧局
18.朔州市商务局
19.朔州市文化局(文物、新闻出版)
20.朔州市卫生局
21.朔州市计生委
22.朔州市审计局
23.朔州市环保局
24.朔州市广电局
25.朔州市体育局
26.朔州市统计局
27.朔州市安监局
28.朔州市民族宗教局
29.朔州市粮食局
30.朔州市外办
31.朔州市旅游局
32.朔州市物价局
33.朔州市煤炭局
34.朔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