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6]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5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暂予保留。有关实施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的程序,请参照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的程序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朔州市(市直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