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6〕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朔州市“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朔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报告》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决定》(朔政发〔2006〕63号)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采用新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指导、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市、县(区)的发展水平和工作业绩。为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评价的目的和原则
新的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人民生活五个方面共44项指标(见附件1),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和可操作性。按照新的指标体系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统筹城市与农村、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考核评价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城市与农村、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统筹发展的原则,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二)坚持人民群众普遍享受发展成果的原则,通过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解决民生重大问题,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体现综合考核评价的目的;
(四)坚持近期和长远相兼顾的原则,突出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实绩,体现考核评价工作的前瞻性和导向性;
(五)坚持科学真实、公正可比的原则,注重考核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引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考核评价的组织领导
考核评价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统计调查任务重、难度大。为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栋梁同志任组长的朔州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领导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组织研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的考核评价工作,对各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县区上报的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和质量监控,并统一进行标准化处理,严格按照考核评价办法计算考核评价结果,及时上报省考核评价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要设立相应的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定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相应的考核评价工作。
三、考核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市考核评价的对象分为两个层次,即市本级和各县区。具体内容包括:
(一)全市“十一五”规划目标实现程度评价。综合反映全市“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从全市总体上分析把握与“十一五”规划目标的距离。
(二)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评价和各县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评价。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评价综合反映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差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评价综合反映各县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工作业绩的大小,用于各县区之间的综合比较。
全市“十一五”规划目标实现程度评价主要采用指数法;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评价和各县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评价主要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评价办法见附件2)。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每半年采集、上报、公布一次市、县两级主要指标进度完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市、县两级的综合评价。对市本级及各个县区的评价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体现政府工作的导向性。
四、考核评价的资料来源
市、县两级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调查任务,主要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具体分解见附件3)。
考核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对于能够通过现有渠道取得的数据,由原承担统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完成。对于尚未建立统计制度或制度不完善的,在市统计局协调下,由市直各部门组织调查,搜集资料。
市、县区考核评价办公室建立考核评价指标统计报表制度,明确规定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承担部门和上报时间,逐步将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调查任务纳入正常的统计工作之中。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考核评价工作,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对考核评价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通过考核评价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现有的统计体系,还难以满足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增设机构,充实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考核评价工作的要求,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统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统计工作基础,根据新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指标的报送渠道,进而推动部门业务管理工作。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分解的任务,认真履行职责,按时、高质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同时,各部门之间、市与县区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把考核评价工作做好。市直各单位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报表(含年报、定报)时,必须同时抄报市统计局,上报后的数据如有调整要及时向市统计局反馈。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按需要从2006年—2010年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市级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由市考核评价办公室统一协调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监控体系。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直接关系考核评价工作的成败。各县区、各部门的考核评价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保数出有据、真实可信。各县区、各部门分管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提供的考核评价数据的质量负总责。统计部门要围绕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的检查、核实和监督。要充实考核评价工作力量,在各县区组建统计调查监测中心,负责考核评价与数据的质量监控等工作,确保数出有据。同时,市监察委员会对考核评价工作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五)实行考核评价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县区、各部门的考核评价机构及工作人员,均应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考核奖惩,以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考核评价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篡改考核评价数据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查核实职责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工作进度
(一)2006年12月,分解、落实、布置调查任务。
(二)2007年3月底,完成市、县两级2006年度数据搜集、整理、处理任务,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三)2007年4月底前,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公布2006年考核评价结果。
(四)从2007年开始,每年4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每半年采集、上报、公布一次主要考核评价指标数据。
附件:1.朔州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朔州市“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
3.朔州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任务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