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5〕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建立健全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朔州市建立健全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办法
为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以优惠政策相配套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原则;
(三)单项突破,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原则;
(四)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的重大疾病致贫家庭、单亲家庭、特殊残疾人家庭和“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
(二)农村鳏寡孤独的五保户;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因病因灾致贫的特困户;年人均纯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农村特困家庭。
三、救助办法
(一)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方面。
1.对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分类施保”。
(1)对“三无”对象,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和二级以上精神病证明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3)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定期治疗的人员,实行“补差标准+60元”(人均最高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发放保障金。
(4)对低保对象中夫妻离异或丧偶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单亲家庭,凭离婚证、离婚判决(调解)书、死亡证明及子女户口等有效证明,实行“补差标准+50元”(人均最高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发放保障金。
(5)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的学生(含由初中、高中直接考入各类成人教育学校的学生),实行“补差标准+40元”(人均最高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发放保障金。
2.对农村特困残疾人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保障对象:凡具有当地农业户口并在当地常住、家庭主要劳力丧失劳动能力、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特困残疾人,均可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保障标准:全市初步确定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600至800元,各县区可根据各自经济状况,在此范围内自行测算确定。
(3)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对农村特困残疾户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朔政发〔2005〕19号)精神,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4:6的比例负担,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可吸收社会捐赠资金,增强保障实力。
(4)审批发放: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必须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市审核的程序,实行公示制度和家庭备案制度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农村低保证》。保障对象持证每季或每半年到所在乡镇信用社领取低保金。
3.对农村特困群众实施救助工作。
(1)救助标准:各县区按照当地财政状况组织实施,按年人均生活费用不低于300元实行差额救助。
(2)资金筹集:根据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山西省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实施方案(试行)》(晋民字〔2005〕88号)精神,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按照4:4:2的比例负担,同时可吸收社会捐赠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由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和救济资金测算情况,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
(3)救助方式和发放办法: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实行证(卡)管理、动态管理、社会化管理,对农村特困户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和《临时性救助卡》,每户一证、每年审核一次。具体实行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及救济款和物相结合的办法,对于特困户救助对象,按照确定的救助标准,一季度发放一次;对于重灾户救助对象,实行集中定时发放。
(4)社会参与: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必须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提倡社会互助,强化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的救助功能,加快救助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4.对农村五保户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实现应保尽保。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范五保管理,切实搞好五保对象的认定、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各级政府特别是民政、财政、发改委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将全市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供养范围,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加快敬老院建设步伐,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
5.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制度。要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救助管理网络,搞好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救助管理站的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
6.扎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切合实际的灾害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对突发灾害的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要认真落实救灾工作方针,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要求,根据灾情合理安排救灾资金。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积极探索更为科学的救灾款物发放办法,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增强资金分配透明度,缩短资金拨付周期,使灾民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医疗救助方面。
制定和实施城乡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暂行规定;民政和卫生部门指定各级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制定定点医院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救助政策落实。
1.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家庭、农村特困残疾人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要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相结合,先点后面,逐步推开,力争在2006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2.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与城市低保相结合,建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重点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当前要重点抓好试点县区的救助工作,搞好调查研究,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并做好与相关的城市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3.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志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初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根据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民字〔2005〕60号)精神,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按照省、市、县三级财政4:4:2比例负担。市级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先行拨付市低保管理中心医疗救助专户,与省、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三)教育救助方面。
1.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办法,从2005年起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从2005年秋季起对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到2007年要实现以下目标: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收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2.对已经由农村敬老院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保证其生活达到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同时,确保这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助学工作应当以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困难学生为重点。
3.要继续做好贫困大学生的就学资助工作,对于城乡低保特困家庭子女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凭入学证明可一次性领取1000元的入学补助基金。所需资金从市财政预算城市低保资金的10%中解决,并拨付市低保管理中心资金专户组织实施。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挖掘民间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在资助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就学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级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和资金,可以用于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
(四)就业和再就业救助方面。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凭《低保证》,市属以上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县区属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免费统一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2.低保对象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低保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各类促进就业活动的一系列再就业援助;对城市低保对象特困家庭中“4050”人员优先提供就业岗位。
4.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对农村特困家庭给予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一系列就业援助,切实减轻农村特困家庭的生活压力。
(五)法律援助方面。
要认真实施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有效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通过为贫、老、孤、残等城乡特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六)廉租住房等方面的救助。
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已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特困对象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和《朔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朔政发〔2004〕65号)文件精神,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各县区要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户生活用水、用电、取暖、用燃气等生活困难实施必要的救助。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足额运行。
救助所需资金,按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季划拨到同级财政社保资金专户,然后上划到市级财政社保资金专户,实行市级统筹,进行专户管理。防止个别县区虚列预算,列而不支,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不良现象。
(二)严格操作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
对城乡特困户救助对象的认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申报、审核、审批环节,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区审批、市低保管理机构备案的程序进行。要强化社会的监督和参与,建立定期公示制度,做到不漏、不错、不优亲厚友,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家庭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三)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特困家庭备案制度。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和低保现状,根据城乡特困家庭情况进行科学分类,形成灵活的、有针对性的城乡特困家庭救助体系,对城乡特困家庭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城乡特困家庭救助的科学性,真正把救助资金重点用在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人身上。同时完善特困家庭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特困家庭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家庭发放《特困家庭救助卡》,做好相关数据及家庭备案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市民政部门要汇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对特困家庭及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长治久安,意义深远,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当地社会救助工作,切实把这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城乡特困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市、县区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低保工作所需的办公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每年按所列低保预算资金的百分之五列入预算,并如数拨给民政部门低保管理机构,用于低保工作业务费。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做好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措施。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杂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并减免相关费用;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督促。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并制定对困难群众实施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服务的措施。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廉租住房及水、暖、天燃气的优惠政策措施。司法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人员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社会救助有关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工、青、妇结合各自特点,开展针对城乡特困群众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形成全社会扶贫帮困的良好氛围。
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特困家庭社会救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做到工作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配套政策到位,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