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6〕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条件下,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因此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采取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我市也在这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发展起了一批体现地方产业特色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活跃农村经济、推动农村小康建设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精神,切实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步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通过发展合作与联合,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普遍做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自主兴办起来的经济组织,是新时期农民群众的创造和选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新形势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服务于成员和维护成员利益为宗旨,实行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管理,成为联结农户、企业和市场的纽带,也是对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要求的完善和调整。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协调农村各方面的生产关系,有利于促进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解决原集体经济组织“统”不起来,国家部门包揽不了,农民单家独户想干又干不了的事情,可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经营规模,降低交易成本,取得社会分工带来的规模效益,并通过技术、信息、物资、流通等系列化服务,帮助成员和带动农民增产增收。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质是农业市场化,核心问题是建立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成员是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它代表农民的利益进入市场,按合作制原则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与龙头企业对接,形成“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能够确保农民取得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我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确定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大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积极兴办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引导其增强自身活力和服务功能,为农民开展各种规模的种养业和加工业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努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基石,必须长期坚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定要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不动摇,不能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在此基础上,也可以突破行政区域,实行跨区域合作。
2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民办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群众基础和生命力所在。要坚持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参加劳动合作、技术合作、营销合作和资本合作。民管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保障和凝聚力所在。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民受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吸引力所在。要通过合作经营和服务获得更高经济效益,按照惠顾返还原则,增加成员收入,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3坚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由于不同地方其产业发展状况不同,不同产业、产品所需要的具体组织形式也不同。因此,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多领域、多形式、多层次地发展。可以兴办生产合作型、销售合作型,也可以兴办中介服务型、科技服务型;可以是企业组织的经济实体,也可以是以技术、信息等服务为主的非经济实体组织;可以由专业生产经营大户和专业技术干部牵头兴办,也可以依托龙头企业、市场或基地兴办。凡是能够为农民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对接企业,连接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增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应大胆地实践和发展,可以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以村或乡镇组建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以县区组建专业联合社或专业联合会。
4坚持合作制分配的原则。凡盈利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运行机制。在分配赢余时,应留有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资金,用于应对市场风险和巩固自身发展,其余应按照会员投资额的比例分红和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本组织成员。
5坚持对内提供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为成员服务作为基本宗旨,积极创造条件,对内为成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对外要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增加附加值上下功夫,实现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三)主要目标。我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目标是:2006年要重点抓好“一建两改”,即通过建立一批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改造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办的有限责任公司,使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累计要达到300个。市级重点培育好10个典型示范组织,各县区也要重点培育好3-5个典型。通过典型示范的带动,力争在“十一五”期末,使全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农产品的生产基地都建立起服务功能和带动能力比较强、内部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争取有50%的农户加入,有6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工和销售,使我市农民组织化程度有较快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业产业化有较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有较快发展。
三、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扩大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除可从事各种规模的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生产、营销、运输、贮藏、信息、技术、培训等各种经济活动外,还可根据其成员的生产经营需要,从事化肥、农药、地膜、种子、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申请从事粮食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二)规范登记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在具备成立条件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农业农经部门审核确认,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再到农业农经主管部门备案。非营利性的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要有五个以上出资人,出资额在一万元以上,有合作社章程和组织机构,并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凭其申请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在营业执照上标注为“合作社”,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近年来,国家和省逐步加大了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力度。我市各级财政也要相应加大支持力度。市、县区财政应安排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而且要把扶持资金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中。另外全市各级还可以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视为农业项目实施主体,对其申报的项目,凡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要与其他主体一视同仁,择优扶持。
(四)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确立合理的授信额度,增加信贷投入,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以合作社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支持其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等。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适当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利息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其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相关技术培训和家禽、牲畜、动物配种、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及其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的农产品,要根据规定的范围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办的加工、流通等企业,凡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都应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六)减免有关费用。工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免收工商管理费和年检费。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交通部门要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检验、审查、审核、咨询、产品检测、评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绿色食品标志认证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宣传发动。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要加强舆论宣传,搞好组织发动,多方面提供扶持和服务。
(二)加强引导指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要鼓励和引导农民自发合作、自主创办,又要充分利用和依托农村其他资源兴办。要加强经济理论和合作知识的培训,使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明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社区经济组织的联系和区别,处理好两者关系,达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目的。要鼓励和引导农村能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单位及供销合作社等利用自身优势牵头领办合作经济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实行分类指导,对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地方,要加强引导,重点在完善提高上下功夫;对发展比较滞后的地方,要给予适当倾斜,加快其发展步伐。
(三)加强部门协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市、县区两级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领导组,并在农业农经部门设立专门办公室。农业农经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和主管部门,要具体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咨询、教育培训、扶持立项和审核备案工作。并切实转变职能,搞好生产经营、技术推广、产品营销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供销、科协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推进本行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发改委、财政、民政、科技、国土资源、交通、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都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都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情况,从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中,认真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二○○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