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6〕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预防接种是疾病预防控制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最经济有效的手段。我市从1978年开始实施计划免疫27年以来,每年对2万多名新生儿及30多万名1-14岁少年儿童进行免疫服务,每年接种疫苗64万针次,计划免疫所针对的疾病得到有效控制,全市连续14年无小儿麻痹病例发生,为全市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加强计划免疫工作,巩固我市免疫规划成果,确保免疫规划的顺利实施,现就贯彻落实免疫规划经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条例》

  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儿童健康,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卫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依法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重要保障。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省政府已将纳入儿童免疫规划管理的7种疫苗(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麻疹疫苗、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购置所需费用全部列入财政预算,足额拨款,按时发放,免费接种。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白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充分享受党和政府的关怀,享受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儿童计划免疫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政府职责,提供保障措施

  实施免疫规划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和任务。《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与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对从事此项工作的基层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补助”。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要以本辖区内全年出生儿童数和流动人口儿童出生数为基数,按照每接种一针剂疫苗补助3-4元的标准(卫生部和省考核评估结果)进行预算安排经费(每名儿童完成基础免疫,加强免疫和强化免疫需23—36针次)。要足额保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疫规划宣传教育、业务人员培训、检查指导、冷链维修运转、异常反应诊断鉴定等业务的工作经费,确保免疫规划经费每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三、依法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进行预防接种管理,根据预防接种时间要求和传染病流行动态,及时制定接种方案,抓好预防接种工作。要加强对接种单位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管理,依法遵守审批程序,按照《条例》规定对不具备接种条件的单位坚决取缔。各级疾病控制机构不得向接种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任何部门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二○○六年五月九日